募集资金总额调减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减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经公司对照自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调整后,公司仍然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调减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且调整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情况,公司编制的《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等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情况,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调减相关事项的相关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