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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贸电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更正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1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3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8月9日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8月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反诉情况: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伟民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凌嘉璐、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永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二)(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豪良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书洪、上海市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寇德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方对相关审价报告及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并于2023年11月23日(原定于11月21日,后青浦法院通知改期)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9,806,830元;

2. 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利息人民币5.492万元;

3. 被告承担律师费5万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7,448,658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利息(第1笔以15,992,287.4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4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第2笔以15,892,287.4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5日;第3笔以15,792,287.4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7日;第4笔以13,292,287.4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13日;第5笔以20,290,753.2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4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13日;第6笔以27,289,21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4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3.被告承担律师费5万元。

被告威贸电子认为原告存在工期延误、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故提起反诉请求:

1.原告赔偿被告工期延误违约金1,246,938元;

2.原告赔偿被告厂房空置损失2,908,800元;

3.原告支付被告清洁费7万元、水电费12万元;

4.原告赔偿被告修复费用2,405,217元;

5.原告赔偿被告2-3楼地坪修复损失328,800元;

6.原告赔偿被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8万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3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2024年1月5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年1月11日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2024年1月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一、被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23,814,646.62元;

二、原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反诉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80万元;

四、反诉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空置损失100万元;

五、反诉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水电费1万元;

六、反诉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修复损失2,155,217元;

七、反诉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地坪修复损失25万元;

八、反诉原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79,293.29元,由原告负担18,420.06元,被告负担160,873.23元;反诉受理费31,309.14元,由原告负担19,260.87元,被告负担12,048.27元;鉴定费1,067,486元,由原告负担477,379元,被告负担590,107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针对判决书,商讨应对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财务情况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8民初14379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沪0118 民初14379号》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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