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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景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6-1-1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景微”、“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申请已于2023年6月20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8月2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4号)予以注册。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主承销商针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6-1-2

一、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为7,550.00万股,本次拟申请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16.6667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066.6667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03.333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序号战略配售对象名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1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壶化股份”)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洁能”)
3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富浙战配基金”)
4无锡市新吴区太科城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太科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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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信建投基金-共赢30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共赢30号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的内容。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516.6667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共有5家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03.333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符合《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2、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本次专项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不超过251.6666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10,000.00万元。本次专项资管计划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符合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的要求。

3、其他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及承诺认购金额如下:

序号战略配售对象名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拟认购金额 上限(万元)
1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壶化股份”)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3,000.00
2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洁能”)2,500.00
3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富浙战配基金”)3,500.00
4无锡市新吴区太科城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太科城基金”)1,000.00
5中信建投基金-共赢30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共赢30号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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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20,000.00

注1: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所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注2:如依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金额上限确定的拟认购股数之和超过实际可配售股数,则按照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总额的比例,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

(四)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根据前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其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依照《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以上选取标准符合《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壶化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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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1050393D
成立日期1994年9月27日
注册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壶关经济开发区化工路1号
经营范围工业电雷管、地震勘探电雷管、磁电雷管、数码电子雷管、导爆管雷管、塑料导爆管、乳化炸药(胶状)、中继起爆具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以上项目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有效期限为准;爆破作业除外);武器装备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凭有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经营,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有效期限为准);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纺织品、农副产品(不含直接入口食品,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除外)、工艺品(文物、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体娱乐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壶化股份(003002.SZ)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截至2023年6月30日,壶化股份的前十大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秦跃中61,200,00030.60
2长治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53,150,00026.58
3国泰基金-交通银行-国泰基金博远2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042,5412.02
4国泰基金-上海银行-国泰基金格物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265,0971.13
5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794,4750.90
6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星宿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332,6000.67
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113,8000.56
8莫常春981,2000.49
9深圳前海聚融汇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聚融汇-祥洪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31,7000.47
10上海朴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朴易至尚证券投资基金911,9000.46
合计127,723,31363.86

壶化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秦跃中。秦跃中直接持有壶化股份6,12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60%,为壶化股份第一大股东;长治市方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投资”)持有壶化股份5,315万股,占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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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35.43%,为壶化股份第二大股东;秦跃中同时持有方圆投资51.29%的股权。综上,秦跃中为壶化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壶化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穿透情况并经壶化股份确认,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根据壶化股份出具的承诺函,直接或间接出资壶化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均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形。

(3)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壶化股份为发行人的客户,且2020年至2022年均系发行人前五名主要客户之一。根据壶化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壶化股份出具的说明,壶化股份成立于1994年,致力于各类民爆物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特定的工程爆破解决方案及爆破服务,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爆破服务于一体的大型民爆集团,主要产品为工业炸药和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等起爆器材,各类产品广泛应用于矿山开采、冶金、交通、水利、电力、建筑和石油等领域,尤其在基础工业、重要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22年壶化股份雷管产量0.87亿发,位列全国第一,电子雷管产量1,891万发,排名全国第五。

壶化股份于2020年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码为003002。截至2023年6月30日,壶化股份资产总额为17.5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1.87亿元,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64亿元和

5.85亿元,分别实现净利润1.21亿元和8,616.24万元。截至2023年12月15日,壶化股份的市值为27.60亿元。

综上所述,壶化股份系大型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与壶化股份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拟在如下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①发行人是电子雷管行业规模最大的电子控制模块企业之一,为壶化股份提供适用于其业务需求的电子控制模块、起爆控制器等产品,双方在电子雷管控制模块领域已形成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发行人将在已有产品基础上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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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壶化股份终端客户应用场景和使用功能的需求,提供高优先级的新品研发服务和相关技术支持,助力壶化股份做好供应链保障,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

②壶化股份作为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的大型民爆集团,已将发行人纳入电子雷管产品使用的电子控制模块和起爆控制器等主要原材料的战略供应商。一方面,壶化股份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发行人产品;另一方面,壶化股份将结合自身业务及技术发展趋势向发行人提供新产品的市场及技术需求,深入开展数码电子雷管技术合作,开发使用用途、适用场景多样化的电子雷管产品,如煤矿许用、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用等产品,完善数码雷管系列产品,协助发行人对产品和技术进行打磨、验证,并将满足壶化股份需求的新产品纳入采购,以支持发行人高质量发展。

③双方将携手响应“一带一路”号召,着力推进民爆生产、爆破服务的一体化发展,积极寻求在全球更多区域,包括并不限于非洲、中亚、中东等地区共享渠道资源,拓展海外市场业务,为更多的客户提供本地化服务,加速双方全球化布局。

根据《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壶化股份确认,壶化股份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壶化股份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经核查壶化股份《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壶化股份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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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洁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朱袁正
注册资本29,819.1823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01816164
成立日期2013年1月5日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吴区电腾路6号
经营范围电力电子元器件的制造、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集成电路、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技术转让;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新洁能(605111.SH)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截至2023年6月30日,新洁能的前十大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朱袁正64,802,30421.73
2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12,942,4824.34
3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7,593,4272.55
4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六组合7,374,1032.47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3,977,7621.33
6叶鹏3,524,0801.18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315,3131.11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CES半导体芯片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3,261,7531.09
9邵君良3,191,9161.07
10郭艳芬2,483,6000.83
合计112,466,74037.71

新洁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朱袁正,其直接持有新洁能21.73%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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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新洁能为发行人的间接供应商。因新洁能主要采用经销模式销售,发行人主要通过新洁能的经销商采购其品牌MOS管。根据新洁能《2022年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及新洁能出具的说明,新洁能成立于2013年,为国内领先的半导体功率器件设计企业之一,2016年至2021年连续五年名列“中国半导体功率器件十强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为MOSFET、IGBT等半导体芯片和功率器件的研发设计及销售,是国内领先的半导体功率器件行业中MOSFET产品系列最齐全且技术领先的设计企业。公司产品系列齐全,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业电子、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智能装备制造、物联网、光伏新能源等领域。公司荣获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颁布的“2021年中国半导体功率器件十强企业”,以及“福布斯2022中国创新力企业50强”“2022年中国企业信用500强”“2022年中国半导体市场领军企业奖”等荣誉称号。

新洁能于2020年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代码为605111。截至2023年6月30日,新洁能资产总额为40.5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4.94亿元,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8.11亿元和

7.58亿元,分别实现净利润4.35亿元和1.48亿元。截至2023年12月15日,新洁能的市值为111.70亿元。

综上所述,新洁能系大型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与新洁能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拟在如下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①技术研发合作:基于长期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双方主要产品和业务具有高度的适配性,将充分挖掘双方优势技术及资源,开展现有产品升级迭代的前端合作,持续强化在MOSFET功率器件新产品技术开发及应用等相关领域的深度战略合作,不断满足终端用户需求,提升用户的使用体验。

②供应链合作:新洁能为发行人的重要合作伙伴和主力供应商,发行人将结合业务需求持续与新洁能在相关产品方面展开采购合作,新洁能将积极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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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半导体功率器件的供应链安全方面提供供应保障,并给予发行人同等条件下最优采购政策。

③品牌支持合作:双方共同持续推进在品牌宣传和产品推广方面的相互支持,通过充分利用各自的宣传资料、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宣传途径,以及合作进行产品推介会等方式共同展示并推广双方品牌,建立资源共享的良性格局,助力双方在国内及全球市场品牌形象的进一步提升。根据《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新洁能确认,新洁能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新洁能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经核查新洁能《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新洁能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3、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富浙战配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总额15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7F7CBP98
成立日期2021年12月31日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望江街道元帅庙后88-1号557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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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于2022年2月22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SVC939),基金管理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3月19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9536)。经主承销商核查富浙战配基金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富浙战配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主承销商认为,富浙战配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私募投资基金,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富浙战配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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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盐集团”)及其上层股东珠海盘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盘实”)的相关情况如下:2020年9月,浙盐集团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999)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其公开披露文件,2019年末,作为国务院第三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浙盐集团进行第一次所有制混改,根据国家国有企业引入战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国资委的要求,经过公开招牌挂程序,浙盐集团引进了珠海盘实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持股5%。在浙盐集团具体事项中,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占据绝对主导权,掌握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决策权。经核查,并经富浙战配基金确认,珠海盘实的出资结构不存在影响富浙战配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的情形。珠海盘实的出资结构如下:

珠海盘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信合鸿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份额1.0004%;深圳信合鸿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由王德新、李嘉斐各持有50%的股权。珠海盘实的有限合伙人包括:(i)芜湖歌斐斐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22.3264%;(ii)芜湖歌斐斐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19.8278%;(iii)芜湖歌斐汣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11.9331%;(iv)芜湖歌斐俊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10.1903%;(v)芜湖歌斐俊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10.1763%;(vi)昆山歌斐融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10.0504%;(vii)芜湖歌斐瀚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8.9585%;(viii)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证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份额5.5368%。该等有限合伙人均由芜湖歌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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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

(i)汪静波,持股46.00%;(ii)何伯权,持股25.00%;(iii)殷哲,持股12.00%;(iv)严蔷华,持股10.00%;(v)张昕隽,持股4.00%;(vi)韦燕,持股3.00%。

注2: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均为事业单位,隶属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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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浙战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浙投资”),浙江富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浙资管”)直接持有富浙投资100.00%股权;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资运营”)直接持有富浙资管100%股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持有浙资运营100.00%股权。

①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富浙投资为富浙战配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资运营间接持有富浙投资100%股权,因而浙资运营实际控制富浙战配基金;

②从收益权角度而言,浙资运营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富浙投资以及其间接控股子公司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富浙战配基金58.00%的出资份额。

因此,富浙战配基金为浙资运营的下属企业,浙资运营为富浙战配基金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持有浙资运营100%股权。综上,浙江省国资委为富浙战配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的非自然人股东穿透情况并经富浙战配基金确认,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出资富浙战配基金的自然人股东均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情形。

(3)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的确认,浙资运营是全国较早推进“两类公司”试点的23家国资运营公司之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是浙江省唯一一家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富浙战配基金是浙资运营联合浙江省内地市县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专业化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是浙资运营的控股企业。富浙战配基金战略性投资于优选行业范围内在A股进行战略配售的上市标的,系浙资运营对外投资A股首发上市战略配售的唯一平台,其总规模50亿元,首期规模15亿元,其中浙资运营出资占比超过51%且全资持有其普通合伙人。

经核查,发行人与富浙战配基金、浙资运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各方拟在如下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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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浙资运营控股的物产中大(600704.SH)持有浙江新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民爆”)17.14%股份,为新联民爆的第二大股东。新联民爆系浙江省主要的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与工程爆破服务企业。目前浙资运营已促成发行人与新联民爆的初步接触,未来浙资运营与富浙战配基金将进一步推动发行人进入新联民爆合格供应商名单,在同等条件下促进提升新联民爆对发行人的采购占比,促进发行人在浙江地区业务的拓展。

②浙资运营在集成电路领域培育投资了多家优秀创新型科技企业,依托浙资运营在半导体制造领域(投资了中欣晶圆、中芯国际、立昂微)、半导体封测领域(投资了甬矽电子)、半导体设备领域(投资了中微公司、华海清科)和半导体设备服务领域(投资了富乐德)的布局可为发行人带来潜在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机会。浙资运营将积极推进并促成已投资的集成电路领域制造、封测等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开展进一步深入广泛的合作,开拓供应链客户;通过浙资运营的整体协调和对接,从技术交流和产业链协同等方面助力发行人募投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③华东地区为发行人业务布局中较为重要的目标地区,浙资运营将充分利用自身浙江唯一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平台的功能地位,发挥自身浙江省级战略性投资平台的作用,利用其省内资源赋能、协调并推动发行人在浙江地区的进一步业务拓展。旗下富浙战配基金的投资人来自浙江省内各地市,可积极发挥其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发行人今后在浙江发展奠定可行性,并可以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资金及土地保障。依托浙资运营和浙资运营旗下富浙战配基金的投资人在股权投资领域丰富的合作资源,借助省市县国资发展联盟寻找省内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为发行人今后在浙江省内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资本运作与资源整合的机会。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12762号《审计报告》和浙资运营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浙资运营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资产总额为3,476.12亿元,2022年度和2023年1-9月分别实现营业总收入6,786.77亿元和5,130.63亿元,分别实现净利润86.04亿元和60.02亿元。浙资运营是浙江省唯一一家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拥有8家控股子公司,包括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04.SH)、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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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002761.SZ)、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373.SH)等,对应持股市值超过150亿元。浙资运营还参与了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1支基金的组建设立,总规模近1,000亿元。

综上所述,浙资运营系大型企业,富浙战配基金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根据《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富浙战配基金确认,富浙战配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富浙战配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机构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富浙战配基金提供的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财务报表,富浙战配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4、无锡市新吴区太科城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太科城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无锡市新吴区太科城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新区领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郑丽艳)
认缴出资总额1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CK8XUL3Q
成立日期2023年5月25日
主要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新安街道清源路18号530大厦A317-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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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太科城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太科城基金已于2023年7月25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SB1980),基金管理人无锡新投金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9月17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9035)。太科城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私募投资基金,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太科城基金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活动;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序号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1无锡新区领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0010.00普通合伙人
2无锡太湖湾科创城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3000.0030.00有限合伙人
3无锡微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500.0015.00有限合伙人
4无锡国家集成电路设计基地有限公司1,500.0015.00有限合伙人
5无锡生命科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500.0015.00有限合伙人
6无锡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500.0015.00有限合伙人
合计10,000.00100.00-

太科城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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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控制权方面,太科城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无锡新区领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创投”),注册资本10,000万元,系由无锡市高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高发投资”)通过100%持股的无锡市高新区创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高新投控”)全资设立,锡高发投资系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全资持有的政府资金投资集团。因此,太科城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从收益权方面,锡高发投资通过其旗下锡新发集团和锡高新投控间接持有太科城基金50.85%的出资份额,为间接控制太科城基金出资份额最多的企业主体。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和无锡市新吴区财政局持有太科城基金的出资份额合计超过90%。

综上,太科城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3)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锡高发投资系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资产规模、资产质量、承载职责等方面均处于主导地位的非平台类国有独资公司,旗下拥有锡新发、锡高新投控等无锡高新区(新吴区)重要的国资资源,是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最核心的开发建设主体、国有资产运营及投资主体,在区域内具有较强的地位优势和业务竞争力。锡高发投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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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05亿元,业务领域涵盖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范围内园区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等板块,并围绕区域内重点产业开展创业投资及其他市场化经营活动,公司业务多元化和市场化程度较高。截至2023年9月30日,锡高发投资总资产为745.24亿元,净资产为237.42亿元,2022年度和2023年1-9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3.89亿元和25.67亿元,分别实现利润总额4.33亿元和2.19亿元。2022年,锡高发投资成为无锡市区级首家AAA主体信用国资公司,实现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国资公司评级历史性突破。

锡高发投资旗下的锡高新投控直接持有太科城基金GP领航创投100%股权,注册资本为19.06亿元,是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涵盖股权投资、科技金融、实业控股为一体的综合性投融资控股集团型企业。锡高新投控参与管理天使基金、VC基金、PE基金、产业基金等各类型、各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超50只,资金总规模超500亿元,主导发起了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基金、国风投(无锡)生物科技基金、无锡国联集成电路投资基金、无锡上汽金石创新产业基金、无锡阿斯利康中金创业投资基金、江苏疌泉君海荣投资基金等基金,涉及地方重大产业投资项目30余个,累计投资和服务并带动落户企业超500家,投资上市挂牌企业51家,包括日联科技(688531.SH)、微纳纳米(688147.SH)、菲沃泰(688371.SH)、迪哲医药(688192.SH)、时代天使(6699.HK)等。

综上,锡高发投资为大型企业,太科城基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太科城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各方将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①属地化服务:太科城基金为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地方国资属性,是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直属大型国有企业旗下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专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于2023年5月正式工商注册设立,首期规模1亿元。太科城基金的主要功能定位是配合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支持太湖湾科创城范围内优质企业经营发展,在其经营发展过程中发挥战略协同作用,主要围绕无锡高新区(新吴区)重点支持和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展开投资。发行人坐落于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属于太湖湾科创城范围内,发行人是太湖湾科创城重点支持和服务的优质拟上市企业。太科城基金可以充分发挥其在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当地的属地化服务优势,以专业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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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能力,协助发行人解决持续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资金、人才、土地资源、政策等方面的问题,促进产业升级和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②产业链赋能:太科城基金作为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专业股权投资基金,锚定无锡高新区(新吴区)“6+2+X”战略路径,重点支持人才、科创类项目。太科城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新区领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地集成电路领域的多家公司有深入合作关系,并已投资培育了无锡芯亿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莱特葳芯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江苏索力德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好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英迪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可以发挥其在多领域投资布局的优势,给发行人带来国内外领先的市场、渠道、技术等战略性资源,促进企业市场拓展及供应链优化,推动实现企业销售业绩提升,从而有利于发行人长期发展。

③资本运作及融资支持:太科城基金作为专业股权投资基金,拥有多元化的投资能力、广阔的投资视野和基于产业发展的资本运作经验。太科城基金将充分利用管理资金、行业资源以及投资网络支持发行人进行产业布局和并购,实现跨越式发展。太科城基金亦拥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可以在发行人所处领域提供股权投资支持,培育新兴业务和团队,使其成为发行人上市后新的业务增长点。

根据《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太科城基金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太科城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太科城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领航创投持有无锡市金程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程创投”)25.00%的股权,金程创投持有无锡金程新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程新高”)

99.99%的出资份额,金程新高持有发行人0.50%的股权,前述领航创投与发行人的关系不构成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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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太科城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履行了内部的审批流程,未受上述持股关系的影响,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太科城基金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机构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太科城基金提供的截至2023年12月27日的主要银行账户余额等资料,太科城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盛景微专项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盛景微专项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盛景微专项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中信建投基金-共赢30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AEC70
产品募集规模10,000.00万元
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3年12月6日
成立日期2023年12月4日
到期日2033年12月5日
投资类型权益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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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若本计划现金头寸不足或所持证券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交易规则预留部分头寸用于支付相关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备付金等);(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因此,盛景微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盛景微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3年12月4日,盛景微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发行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盛景微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以及对应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任职单位职务认购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比例员工类别
1张永刚盛景微董事长、总经理5,000.0050.00%高级管理人员
2赵先锋盛景微董事、副总经理500.005.00%高级管理人员
3潘叙盛景微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1,095.0010.95%高级管理人员
4刘思铭盛景微总经理助理500.005.00%核心员工
5曲兵兵盛景微研发总监190.001.90%核心员工
6李彦铭盛景微芯片部经理、监事335.003.35%核心员工
7朱建楼盛景微起爆器部工程师100.001.00%核心员工
8潘之炜盛景微知识产权部经理120.001.20%核心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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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海瑞盛景微质量部经理120.001.20%核心员工
10朱媛媛盛景微运营部经理100.001.00%核心员工
11李琳盛景微技术服务部经理200.002.00%核心员工
12胡振峰盛景微技术服务部工程师100.001.00%核心员工
13韩晓龙盛景微商务拓展总监100.001.00%核心员工
14徐峰盛景微市场部总监100.001.00%核心员工
15彭朝霞盛景微供应商管理部经理100.001.00%核心员工
16张珊珊盛景微证券事务代表180.001.80%核心员工
17吴艳风盛景微人事部经理130.001.30%核心员工
18顾海荣盛景微行政专员100.001.00%核心员工
19冯文汇维纳芯子公司维纳芯销售顾问100.001.00%核心员工
20齐学涛维纳芯子公司维纳芯总工程师100.001.00%核心员工
21曾伟维纳芯子公司维纳芯研发经理100.001.00%核心员工
22邱寿林维纳芯子公司维纳芯工程师100.001.00%核心员工
23唐龙飞上海先积子公司上海先积研发经理130.001.30%核心员工
24李寰上海先积子公司上海先积研发部总监200.002.00%核心员工
25许舟上海先积子公司上海先积IC工程师100.001.00%核心员工
26丁伟上海先积子公司上海先积质量部经理100.001.00%核心员工
合计10,000.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共赢30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4年1月11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注4:维纳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系盛景微全资子公司,上海先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系盛景微控股子公司。根据发行人确认,上述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在发行人、其全资子公司维纳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先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发行人、其全资子公司维纳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先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核心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共赢30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该等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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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重要岗位,其中前述在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员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属于发行人核心员工。前述人员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通过共赢30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4)资金来源

根据共赢30号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及经其确认,并经核查参与人员的银行流水,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各份额持有人的自有资金,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盛景微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盛景微专项资管计划已于2023年12月6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编号为SAEC70),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盛景微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本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管计划合同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三)合规性意见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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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专项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参与本次专项资管计划的人员符合发行人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3、专项资管计划的所有投资者均为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监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认购门槛为100万元,成立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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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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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黄腾飞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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