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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1

证券代码:002761 证券简称:浙江建投 公告编号:2024-002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〇二四年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发行人”或“公司” 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及上市保荐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3年12月21日(T-2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浙建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102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00,000.00万元(1,000.00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00,000.00万元(1,000.00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4年1月16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12月25日至2029年12月24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12月24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信评估机构是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根据中诚信国际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

CCXI-20230038D-02),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中诚信国际将持续跟踪评级。

第三节 绪言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124号”文予以注册,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0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0,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2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0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1月16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浙建转债”,债券代码“127102”。

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Group Co.,Ltd.注册资本:1,081,340,098元法定代表人:陶关锋成立日期:2006年12月21日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浙江建投股票代码:002761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邮政编码:310012联系电话:0571-88238882联系传真:0571-88393053互联网网址:www.cnzgc.com电子信箱:zjjtzq@cnzgc.com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市政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路桥工程、机场跑道、机械施工、设备安装;城乡规划编制服务;工程技术开发;建筑机械制造及设备租赁;建筑构配件生产、销售;机电设备、五金工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品)、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工程技术培训及咨询业务(不含营利性职业资格及职业技能培训);国际工程承包、劳务输出及所需设备、

材料的出口;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3年9月30日,国资运营公司持有公司388,229,88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5.90%,为公司控股股东。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8592788H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5楼
法定代表人姜扬剑
注册资本100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与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资产管理与处置,股权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金融信息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7年2月15日

2、股权结构

截至2023年9月30日,国资运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浙江省国资委1,000,000.00100.00%
合计1,000,000.00100.00%

3、控股股东简要财务状况

国资运营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母公司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总资产2,288,645.57
净资产1,568,572.50
营业收入130.50
净利润53,294.47

注:国资运营公司2022年度/2022年12月末的财务报表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其他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一级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成立日期主要生产经营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 比例主营业务
1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12月31日浙江省519,336.2025.42%实业投资,股权投资。
2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2月28日浙江省8,064.5255.8%金融安全服务、综合安防服务及安全应急服务。
3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02年8月20日浙江省100,000.00100%资产管理、开发和经营。
4浙江省富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2年5月10日浙江省100,000.0081.63%融资租赁、商业保理。
5浙江富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11日浙江省200,000.00100%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6浙江富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14日浙江省50,000.00100%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7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1978年1月1日浙江省50,000.0085%食盐的生产、加工与销售。
8浙江富浙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7月20日浙江省50,000.00100%软件开发与咨询。
9浙江富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6日浙江省75,200.00100%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10浙江富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3日浙江省100.00100%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三)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2019年12月,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吸收合并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58号),核准公司向国资运营公司等浙建集团原股东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浙建集团,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国资运营公司持有公司37.90%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持有国资运营公司100%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1月1日至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2023年9月30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不存在质押、冻结、有争议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三、公司股本结构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本结构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081,340,098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国有法人股--
2、境外法人股--
3、其他内资股--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081,340,098100.00%
人民币普通股1,081,340,098100.00%
三、股本总额1,081,340,098100.00%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其中:限售股数量(股)
1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国有法人388,229,88435.90%-
2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法人78,332,4687.24%-
3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法人46,975,6094.34%-
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46,370,0004.29%-
5浙江建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43,566,9134.03%-
6鸿运建筑有限公司境外法人32,446,9133.00%
7迪臣发展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境外法人30,786,9132.85%-
8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3,646,2660.34%-
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中证基建工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他3,301,6510.31%-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他2,961,2000.27%-
合计676,617,81762.57%-

(三)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本变化情况

浙江建投上市以来,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1、2018年6月,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7股

2018年4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以总股本12,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合计转增股本8,400万股,本次转增后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20,400万股。

2018年9月5日,发行人完成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2、2019年4月,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7股

2019年4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以总股本20,4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合计转增股本14,28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4,680万股。

2019年12月10日,公司完成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3、2019年12月,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关于核准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吸收合并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58号),核准发行人向国资运营公司发行340,444,114股股份、向中国信达发行124,629,168股股份、向工银投资发行124,629,168股股份、向浙江建阳发行67,108,013股股份、向迪臣发展发行67,108,013股股份、向鸿运建筑发行67,108,013股股份、向财务开发公司发行46,975,609股股份吸收合并浙建集团。同时,浙建集团持有的多喜爱103,462,000股股份予以注销。

浙建集团持有的公司103,462,000股股份于2020年4月23日注销;发行人向国资运营公司、中国信达、工银投资、浙江建阳、迪臣发展、鸿运建筑、财务开发公司合计发行的838,002,098股股份于该批股份上市日((2020年4月24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本次发行新增的838,002,098股股份登记到账及浙建集团持有的103,462,000股股份注销后,发行人总股本增加至1,081,340,098股。

2020年7月2日,发行人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施工业务以及与建筑主业产业链相配套的工业制造、工程服务、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等业务。

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

业承包壹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公司在改革创新中已发展成为产业链完整、专业门类齐全、市场准入条件完备、品牌优势突出、技术实力较强的大型省属国有建筑企业集团,走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建筑业企业前列。

公司主营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业务类型主要服务或产品
建筑施工业务浙江建投建筑施工业务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路桥、轨道交通、水利水电、工业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等施工业务
工业制造业务建筑设备制造、建筑材料制造等
工程服务业业务工程商贸、工程物业、工程咨询管理等
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业务公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以及水利水电业务的投资建设运营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及主要服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主要业务流程

1、建筑施工

(1)主要产品或服务

浙江建投主要业务为建筑施工业务。建筑施工业务主要包括房屋建筑施工、市政、路桥、轨道交通、水利水电、工业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等施工业务。

(2)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图

①招标信息收集

浙江建投招标信息来源主要是行业报刊、行业信息网站、政府网站、其他媒体及业务邀请招标。

①组织投标

浙江建投相关部门将有关工程招投标的文件和其他资料进行统一整理、筛选,初步评审投标的可行性,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浙江建投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后组建投标小组,开展投标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投标后,浙江建投组织投标项目组,购买标书,进行投标前工程调查和评审,组织编写投标文件并进行投标。

①签订合同

合同中标后,浙江建投将与客户进一步商谈有关合同细节,并签订正式合同。

①施工组织和设计

合同签订后,组建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目标、落实职责,制定项目管理实施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配备相应的物力和财力资源,并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

①工程施工

浙江建投工程管理相关部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布置、设备调遣、材料采购等准备工作。项目部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技术标准、质量控制规定、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流程的控制与管理。同时,浙江建投建立和实施科学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和风险评价体系,加强工程成本核算工作,提高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力度,根据业主批准核实的工程量清单及实际施工进度、基础数据和设计变更,对工程项目部门的成本预测、成本分析、成本核算、经济运行进行监督。

①工程验收、竣工和保修

现场施工完成后,浙江建投组织工程效果验证,在达到合同要求并经业主确

认后办理工程竣工手续;业主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浙江建投在保修期内负责保修。

(3)施工流程

建筑施工业务施工流程图如下:

工程验收单和检
验认可单

2、工业制造及工程服务业

工业制造业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机械、电力施工机械、环保机械、金属结构件以及起重机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制造、销售、租赁、安装、改造与维修等。浙江建投在工业制造领域拥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等多项资质,主要产品包括钢结构、PC构件、地铁管片、混凝土、建筑应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以及电力施工机械等。工程服务业业务主要包括建筑材料商贸物流、工程物业、工程咨询管理等。其中,商贸物流业务主要包括建设“浙江建投电子采招平台”,完善浙江建投产业链市场等。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1,000.00万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5,594,746张,即559,474,6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5.95%。

3、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0,000.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2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0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比例

原股东优先配售总计5,594,746 张,即559,474,6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5.95% ;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4,309,979 张,即430,997,9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3.10%。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合计为95,275张,包销金额为9,527,5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95%。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截至2024年1月4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0 名债券持有人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张)占总发行比例(%)
1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3,589,962.0035.90
2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434,383.004.34
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5,275.000.95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中证基建工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34,428.000.34
5文凤庆24,042.000.24
6#张晓洲14,109.000.14
7UBS AG12,789.000.13
8刘昔燎11,165.000.11
9#崔肖阳9,247.000.09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828.000.08

注:证券账户名称前标注“#”的持有人为既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又通过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883.00万元,具体用途包括:

序号项目金额(万元)
1承销及保荐费用566.04
2审计及验资费用99.06
3律师费用132.08
4资信评级费用18.87
5信息披露费用62.24
6发行手续费4.72
合计883.00

二、本次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100,000.00万元,原股东优先配售总计5,594,746张,即559,474,6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5.95%;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4,309,979 张,即430,997,9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3.10%。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合计为95,275张,包销金额为9,527,5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95%。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12月29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2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大华验字[2023]000579号”的《验资报告》。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保荐代表人:陈艳玲、陈瑨
项目协办人:赵睿哲
经办人员:端义成、陈芸、吴益军、车嘉峥、陈艾嘉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联系电话:0571-87821312
传真:0571-87823288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经办律师:吕崇华、金臻、王淳莹、黄金
住所: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联系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三)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签字注册会计师:李鹏、胡超、朱幸垚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联系电话:0571-85389370
传真:0571-85215010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翁伟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福康、陈晓冬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6楼
联系电话:0571-89722560
传真:0571-88216999

(四)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衍
评级人员:张馨予、李慧莹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南竹杆胡同2号银河SOHO5号楼
联系电话:010-66428877
传真:010-66426100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核准:本次发行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124号”文予以注册。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100,000.00万元人民币。

4、发行数量:1,000.00万张。

5、上市规模:100,000.00万元人民币。

6、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

7、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9,117.00 万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施工安全支护设备购置项目50,485.0048,500.00
2年产15万方固碳混凝土制品技改项目10,300.009,745.00
3建筑数字化、智能化研发与建设项目14,052.0011,755.00
4偿还银行贷款30,000.0030,000.00
合计104,837.00100,000.00

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银行借款和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2年12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并决定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于2023年2月17日施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规同时废止。2023年2月27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应修订。

2023年12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并决定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023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等。

2、国资审批程序

2022年12月22日,浙江省国资委出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同意省建设集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22]47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发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3、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22年12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

2023年12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

二、本次发行基本条款

(一) 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 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10,000,000张。

(三)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 债券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3年12月25日(T日)至2029年12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 票面利率

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六)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还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的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八)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12月29日,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7月1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9年12月24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1.0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募集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募集: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募集价格;k为每股增发新股或募集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若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类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十) 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

原则精确到0.01元。

(十二)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四)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2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2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浙建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浙江建投A股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9247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转换成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9247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A股总股本为1,081,340,098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9,999,151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10,000,000张的99.9915%。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761”,配售简称为“浙建配债”。如原股东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的,则应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072761”,申购简称为“浙建发债”。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0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十六)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节之“二、本次发行基本条款”之“(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之“2、发行方式”之“(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十七)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享有约定的利息;

①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①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有关信息;

①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①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①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①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①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①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①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①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①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①修订《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①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提议;

①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具体详见董事会相关公告内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施工安全支护设备购置项目50,485.0048,500.00
2年产15万方固碳混凝土制品技改项目10,300.009,745.00
3建筑数字化、智能化研发与建设项目14,052.0011,755.00
4偿还银行贷款30,000.0030,000.00
合计104,837.00100,000.00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资资金予以置换。

(十九)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二十)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违约责任

1、违约情形

以下事件构成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如适用)时,公司未能按时偿付到期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2)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第1项所述违约情形除外)且将对公司履行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经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予纠正;

(3)公司在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抵押或质押权利以致对公司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的重大的不利影响,或出售重大资产以致对公司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的重大的不利影响;

(4)在本期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 照、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5)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公司发生其他对本期可转债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 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因公司违约事件 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可转债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本次可转债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保荐机构 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期可转债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二十二)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公司聘任财通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财通证券的监督。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财通证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 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可转债视作同意财通证券作 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受托管理协议中相关约定及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的债券发行情况和偿还情况如下:

1、公司债

债券种类债券简称发行金额(亿元)票面 利率还本付息 方式起息日到期日
公司债19浙建018.004.30%每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2019.12.252022.12.25
可续期公司债20浙建Y110.005.30%按年付息,无固定到期期限2020.3.252023.3.27
公司债23浙建013.003.55%每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2023.6.202025.6.20
公司债23浙建025.003.70%每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2023.6.202026.6.20
可续期公司债23浙建Y13.705.00%每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2023.9.27无固定到期期限

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债券种类接受注册通知书编号发行金额(亿元)票面 利率还本付息 方式起息日到期日/ 兑付日
超短期融资券中市协注[2020]SCP494 号5.02.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20.10.122021.2.9
超短期融资券中市协注[2020]SCP494号4.52.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20.10.282021.7.25
超短期融资券中市协注[2020]SCP494号5.03.3%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21.4.222021.12.18
超短期融资券中市协注[2022]SCP1985.002.39%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22.7.222023.1.12
债券种类接受注册通知书编号发行金额(亿元)票面 利率还本付息 方式起息日到期日/ 兑付日
超短期融资券中市协注[2022]SCP198 号5.002.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22.8.222023.2.18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中市协注[2022]MTN548 号9.005.00%每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2022.9.6无固定到期期限
超短期融资券中市协注[2022]SCP198号5.002.9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23.3.172023.12.12

二、本次可转债资信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于2023年2月24日出具的《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0038D-02),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中诚信国际将持续跟踪评级。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四、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 偿债措施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于2023年2月24日出具的《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0038D-02),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2023.9.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流动比率(倍)0.930.910.940.94
速动比率(倍)0.830.870.890.90
资产负债率(合并)(%)90.4590.7991.5291.5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79.1472.8475.900.19
财务指标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利息保障倍数(倍)2.362.572.562.89

注:上述主要财务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94、0.94、0.91和0.93,速动比率分别为

0.90、0.89、0.87和0.8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低,短期偿债压力较大,主要是本公司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在总负债中占有较大比重,上述三项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别为71.10%、75.85%、84.23%和

85.41%。应付账款主要是应付供货商材料款、应付分包商工程款等,应付职工薪酬主要是应付劳务费用,其他应付款主要为收取的工程保证金。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1.54%、91.52%、90.79%和90.45%,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有所下降,处于正常水平。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2.89、

2.56、2.57和2.36,利息偿还风险较低,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下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1.54%、91.52%、90.79%和90.45%,但总体呈下降趋势。公司整体负债率较高,符合建筑企业行业特性,存在一定的长期偿债风险。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2.89、2.56、2.57和2.36,利息保障倍数较低,主要是由于公司有息债务规模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保持在较高水平并基本保持稳定,公司利息保障倍数每年的利息保障倍数都大于2,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风险较小。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488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和2022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11339号、大华审字[2023]00367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23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 9月30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资产总额11,808,849.4911,111,983.669,924,577.708,678,075.96
负债总额10,680,841.1610,088,889.379,083,304.137,944,300.8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787,367.17829,094.44669,577.53581,778.76
少数股东权益340,641.16193,999.85171,696.04151,996.40
股东权益合计1,128,008.331,023,094.29841,273.58733,775.16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7,176,297.279,853,512.769,533,495.497,954,965.31
营业利润101,920.25157,444.93148,513.28144,116.68
利润总额103,215.15163,360.49162,400.60150,196.93
净利润68,978.27121,077.00126,800.64115,373.8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358.8396,907.99104,640.44107,506.90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经营活动生产的现金流量净额-91,563.92316,102.7888,497.8972,143.5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5,118.36-148,719.87-231,755.49-27,601.7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68,619.76-154,784.79-24,972.91-46,338.4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6,901.4413,822.51-168,674.59-3,246.51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指标)2023年 9月30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资产负债率(合并)(%)90.4590.7991.5291.5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79.1472.8475.900.19
流动比率(倍)0.930.910.940.94
速动比率(倍)0.830.870.890.9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7.287.676.194.79
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总资产周转率(次)0.630.941.020.96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2.243.202.942.73
存货周转率(次)17.7679.8669.269.19
利息保障倍数(倍)2.362.572.562.89
主营业务毛利率(%)4.544.904.915.4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852.920.820.59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160.13-1.56-0.03

注:上表各指标除另有说明外均以合并报表口径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普通股股份数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7、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

10、2023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指标均系年化计算所得

(五)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计算的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利润期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元)
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23年1-9月6.680.400.40
2022年度15.200.850.85
2021年度18.790.920.92
2020年度24.730.950.9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23年1-9月5.570.340.34
2022年度8.690.480.48
2021年度14.160.690.69
2020年度21.020.800.80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按调整后的股数对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进行了重新计算。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 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资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月份数;Mi 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报告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报告期期初起进行加权;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合并日的次月起进行加权。计算比较期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利润、净资产均从比较期间期初起进行加权;计算比较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不予加权计算(权重为零)。

2、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P0÷S

S=S0+S1+Si×Mi÷M0–Sj×Mj÷M0 -Sk

其中:P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 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为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 + 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六)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9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2,876.3439,238.0211,760.832,393.7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3,598.495,177.575,706.017,113.55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338.071,519.0313,323.406,354.03
所得税影响数1,077.3313,684.749,101.635,258.01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7,874.8844,255.3026,304.8317,498.06

三、公司最近一期经营业绩情况分析

2023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7,176,297.2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3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3,358.83万元,同比下降-48.3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6,155.35万元,同比增长-51.6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3,358.83万元,同比下降-48.35%。上述项目变动系当期研发费用以及减值损失大幅增加导致。公司整体盈利能力良好,经营业绩稳定,不存在亏损的情形。

四、财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五、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11.01元/股计算(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100,0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9,082.65 万股。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 本次可转债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于2022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并依法制定了相关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发行人合并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7,506.90万元、104,640.44万元和96,907.99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03,018.44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为施工安全支护设备购置项目、年产15万方固碳混凝土制品技改项目、建筑数字化、智能化研发与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2、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并依法制定了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发行人合并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7,506.90万元、104,640.44万元和96,907.99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03,018.44万元。按照发行规模100,000.00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1.54%、91.52%、90.79%和90.45%。截至2023年9月30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11,808,849.49万元,负债总额为10,680,841.16万元,整体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2,143.55万元、88,497.89万元、316,102.78万元和-91,563.92万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3,246.51万元、-168,674.59万元、13,822.51万元和-16,901.44万元,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至(五)项的规定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发行人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服务、销售、研发

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和其它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编制和披露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488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11339号、大华审字[2023]00367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截至 2023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用于施工安全支护设备购置项目、年产15万方固碳混凝土制品技改项目、建筑数字化、智能化研发与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债作出的决定,包括了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债券利率、债券期限、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等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确定期限、面值、利率、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且发行人已委托具有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的资信评级机构就本次发行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4)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

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不转股有选择权,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11.0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1.0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发行人已对转股价格及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与方式进行了约定,本次发行方案未设置向上修正转股价格条款,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及第十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若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已聘请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已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根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已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相关处理,包括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不存在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二、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的廉洁从业事项核查如下: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的廉洁从业事项核查如下: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还聘请了深圳汉鼎智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深圳汉鼎智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具体情况

① 聘请的必要性

为了科学地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相关工作,发行人聘请了深圳汉鼎智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相关服务。

①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深圳汉鼎智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系专业从事金融咨询服务的公司,具有从事相关咨询服务的资格,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15万方固碳混凝土制品技改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协助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等服务。

① 定价方式、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发行人与其通过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银行

转账。

(2)聘请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具体情况

① 聘请的必要性

为顺利进行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发行人聘请了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环评咨询服务。

①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系专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的公司,具有从事相关咨询服务的资格;发行人聘请其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15万方固碳混凝土制品技改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编制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及政策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① 定价方式、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发行人与其通过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深圳汉鼎智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相关情况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启诚保荐代表人:陈艳玲、陈瑨项目协办人:赵睿哲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吴益军、端义成、陈芸、车嘉峥、陈艾嘉。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联系电话:0571-87821312传真:0571-87823288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浙江建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浙江建投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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