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康达法意字【2023】第5211号
二○二四年一月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1楼邮编:61001111F,SquareOne,No.18DongyuSt.,JinjiangDistrict,Chengdu,Sichuan,P.R.China电话/TEL:(028)87747485传真/FAX:(028)86512848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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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康达法意字【2023】第5211号致: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华西能源拟出售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448.789万股股份(占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15.472%)(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3年12月13日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出具了《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日前6个月至《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法律意见书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对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上市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知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所涉内幕信息的主体;
6、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本次交易所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日前6个月至《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12月13日)期间。
二、自查期间内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签署的《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等文件,除以下主体外买卖华西能源股票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华西能源股票的情形。
姓名 | 任职关系 | 交易日期 | 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法律意见书
袁益富 | 自贡银行董事长 | 2023-11-10 | 买入 | 6000.00 |
王正 | 自贡银行副总经理 | 2023-06-13 | 买入 | 60100.00 |
2023-06-26 | 卖出 | 60100.00 | ||
2023-08-09 | 买入 | 44700.00 | ||
2023-08-28 | 卖出 | 44700.00 |
根据本所律师对上述人员的访谈及其出具的承诺:“本人上述买卖华西能源股票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华西能源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西能源股票情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西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如上述买卖华西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华西能源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华西能源,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自签署本声明之日起至华西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成功实施或华西能源宣布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即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华西能源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华西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毕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华西能源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等文件,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除袁益富、王正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
法律意见书期间不存在买卖华西能源股票的行为;在袁益富、王正承诺与声明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袁益富、王正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