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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汽车:关于对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北汽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本预案中的金融业务风险,指的是存款风险、财务公司信用风险、合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计划部、审计部、法务部、金融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计划部,由公司财务总监任办公室主任,财务计划部总监任副主任,成员包括财务计划部、审计部、金融管理部等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适时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公司金融业务风险,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金融业务风险。

第六条 财务计划部应督促财务公司按时提供相关文件,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其控股股东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第七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合作。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防范。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掌握存款情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并建立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三)风险监测,及时处置。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八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半年度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财务计划部应季度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合规经营指标,)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十条 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财务计划部应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在金融业务开展期间,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三条 在常规风险评估外,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金融业务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采用临时报告的方式,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措施和程序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的;

(五)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公司发现财务公司存在严重资金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订风险处置方案,明确有关责任人,组织实施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

(四)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业务风险的措施。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含控股的子公司)根据风险处置预案对财务公司保留下列权利: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财务公司按其公司章程等内部决策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后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四)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履行义务;

(五)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

第五章后续事项

第十九条 突发性的金融业务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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