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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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接受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科技”、“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术语或简称具有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的含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存在尾数上的差异,该等差异系因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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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项目组成员简况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的审核程序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保荐意见 ...... 9
一、推荐结论 ...... 9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 9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
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15
六、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 16
七、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 16
八、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的核查情况 ...... 17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7
十、发展前景评价 ...... 22
十一、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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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项目组成员简况
(一)保荐代表人
财通证券指定肖文军、成政二人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肖文军执业情况:现任职于财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硕士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参与了宁波高发、英飞特、圣龙股份、江丰电子、浙江新能、浙版传媒等首发项目,博威合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和宁波高发、卫星石化非公开发行项目,担任了浙江新能首发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成政执业情况:现任职于财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参与了博威合金、宁波高发、英飞特、江丰电子、浙江新能、浙版传媒等首发项目和博威合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担任了江丰电子、浙江新能、浙版传媒等首发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熊吴倩,现任职于财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金融学硕士,参与了浙江新能、斯菱股份等首发项目,和先路医药、鄂信钻石等新三板定向增发项目。
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刘建毅、王焕然、马全超、金翔越、方涵宇、汪新、郑经晃、阮宇超、何昊鹏、罗钦瀚,上述项目组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ZheJiang HongXin Technology Co., Ltd.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037844316251 |
注册资本 | 11,100.00万元 |
3-1-2-4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 | 11,1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王文志 |
公司成立日期 | 2006年1月20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0年9月22日 |
住所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德俭路75号1幢 |
邮政编码 | 318020 |
经营范围 | 电子设备、节能技术、环保材料研发,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铝镁合金锻造、加工,金属制品研发、制造,技术进出口与货物进出口。 |
公司电话号码 | 0576-84161735 |
公司传真号码 | 0576-84161801 |
互联网网址 | www.hxwheel.cn |
电子信箱 | invest@hxtwheel.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部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人及电话 | 王磊;0576-8416173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A股股票 |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
本保荐机构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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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的审核程序
(一)财通证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本保荐机构对宏鑫科技项目审核流程包括立项审核、项目申报前内部核查两个阶段:
1、立项审核流程
(1)项目组提出立项申请。项目申请立项前,应先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项目利益冲突审查及客户反洗钱审查,审查通过后,项目组应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经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由质量控制部组织发起立项小组审议程序。
(2)立项审核。立项小组成员应对审核事项发表“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表决同意的人数达到参加会议并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并经立项小组组长审批同意的,立项审核获通过。
2、内核审核流程
(1)现场核查
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前现场核查申请,质量控制部指派质控审核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质量控制现场核查报告。存在合规风险的项目,合规部及合规专员开展现场检查。风险管理部下设常设内核机构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根据项目重要程度及风险状况,视情况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
(2)底稿验收
项目组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验收未通过的,质量控制部应当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工作底稿未验收通过的,不得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3)材料审核
质量控制部出具质控审核意见,项目组应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提交内核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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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部及合规专员进行内核前材料的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对内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补充性审核意见。项目组落实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意见以及合规审查意见中的合规性问题后,投行类业务风险管理部报请内核负责人确定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和方式。
(4)问核流程
项目组提交内核材料时向质量控制部同步提交《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以下简称“《问核表》”)。质量控制部对《问核表》进行审核并组织问核,问核完成后,相关人员在《问核表》上签字,并将《问核表》提交内核会议。
(5)内核会议审核
内核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电话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内核会议须有不少于7名内核委员参与;其中,至少有1名合规人员参与投票表决且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数的1/3。如内核委员同时担任申请内核项目的承揽人员、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或存在其他影响独立性情形,应回避表决。
内核委员发表同意意见达到参加内核会议且有表决权内核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内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内核通过。
(6)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审核
保荐项目首次申报在内核通过后应履行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程序,财通证券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分管领导、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及合规总监参与审议。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审议结果呈交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并决定对文件出具声明或签字,项目组方可对外申报。
(二)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意见
2022年3月7日,本保荐机构召开现场内核会议,会议以投票方式对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申请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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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同意保荐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推荐。
2022年3月15日,经本保荐机构投行项目管理层决策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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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辅导、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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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保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财通证券受宏鑫科技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之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财通证券遵照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保荐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宏鑫科技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过必要的备案程序,其实施能够增强发行人的持续发展能力;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予以保荐。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决策程序
2022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2年4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性的意见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形成决议,决议内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行人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本保荐机构保荐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申报。
本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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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属于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对照《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9446号),并经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日常经营所需的职能部门设置齐全且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企业治理规范有效。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9445号)并经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经营模式稳定,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具备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9445号),并经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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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与说明,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发起人协议等工商登记档案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变更营业执照、历次备案《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宏鑫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并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发行人前身宏鑫有限2006年1月20日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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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逾三年。
发行人已建立并健全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行,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会计记录及业务经营文件,抽查了重大合同及相关原始凭证;就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沟通;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穿行测试了解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9445号)、无保留结论的《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9446号)。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报告期内财务会计报告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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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商标、专利的权属情况、各机构的人员设置以及实际经营情况;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文件、银行流水及账务资料,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业务产生竞争关系以及是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取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查阅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关原始凭证,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公允性、发生的合理性等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及变更相关资料、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重大合同及相关原始凭证;访谈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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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商标、专利的权属情况,对主要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并向银行进行函证;结合当地法院开具的证明、网络查询以及对发行人相关人员的访谈,核查是否存在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研究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业务定位及发展情况查阅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监管法规;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及变更档案,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相关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核查了发行人的《企业征信报告》及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出具的声明、承诺;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况。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报告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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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对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
(一)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本为11,10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3,700.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00万元。
(二)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本次公开发行3,700.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三)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发行人作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选择《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1.2第(一)款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保荐机构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9445号),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5,439.35万元、6,299.59万元,累计超过5,000万元,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条件,符合所选择的创业板规定的上市标准,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1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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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保荐机构通过查阅股东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资料,查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确认等核查程序,就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台州捷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台州捷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仅持有发行人股份,其中合伙人王文志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向亲属、朋友借款,除此以外,其资金非来源于发行人董监高、客户或供应商;其他合伙人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家庭积累,非来源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亦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登记备案。
2、台州齐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宏鑫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登记备案。
七、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中的廉洁从业事项核查如下: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保荐机构财通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也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宏鑫科技在本次发行中聘请天健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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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评估机构;聘请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统筹协调林李黎律师事务所、VT&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统筹境外律师协助保荐机构完成境外主要客户实地走访工作。相关聘请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除聘请上述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评估机构之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八、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的核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的经营模式、采购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经营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及经营环境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12%、19.11%、18.59%和19.41%,2021年较2020年有所下滑,2021-2022年基本保持稳定,2023年1-6月较2022年回升。汽车锻造铝合金车轮的主要原材料为铝棒,产品价格易受铝棒采购价格波动的影响。2021年铝棒采购价格大幅上涨,导致2021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滑。2022年铝棒采购价格较2021年价格顶峰有所回落,但总体采购价格仍较上年上升。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铝价横盘整理趋于平稳,使得2023年1-6月毛利率较2022年企稳回升。
未来,若公司未能有效应对市场竞争、改进生产工艺和提高生产效率,或者原材料价格继续上升,公司毛利率存在继续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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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竞争及客户稳定性的风险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汽车零部件行业得以快速发展,市场参与者逐渐增长,形成了由少数龙头企业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局面,且未来将进一步向行业龙头聚集。虽然公司在汽车锻造铝合金车轮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整车制造商、一级供应商和品牌商客户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基本保持稳定,并不断开拓优质客户资源。但随着行业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如果公司不能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持续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则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主要客户业务量下降或流失,从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中汇兑损益的金额分别为297.74万元、243.04万元、-998.70万元和-429.66万元(负数为汇兑收益、正数为汇兑损失)。2021年以来,剔除汇兑损益前后,公司经营业绩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1-6月 | 2022年 1-6月 | 变动比例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变动比例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 3,331.44 | 3,111.01 | 7.09% | 6,299.59 | 5,439.35 | 15.8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剔除汇兑损益) | 2,966.22 | 2,876.48 | 3.12% | 5,450.69 | 5,645.93 | -3.46% |
剔除汇兑损益后,2022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同比小幅下滑,2023年1-6月同比增幅收窄。公司境外销售以美元结算,若汇率波动较大,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价格的稳定性,进而导致产品竞争力受到不利影响。另外,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境外收入以及相关的外币资产也会随之增加,汇率大幅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汽车售后市场销售占比较高的风险
公司车轮产品在汽车售后市场和整车配套市场的销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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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市场类型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售后市场 | 17,895.15 | 51.91% | 39,941.50 | 59.26% | 43,900.14 | 65.66% | 32,526.80 | 67.15% |
整车配套市场 | 16,579.37 | 48.09% | 27,463.35 | 40.74% | 22,960.34 | 34.34% | 15,914.25 | 32.85% |
合计 | 34,474.51 | 100.00% | 67,404.85 | 100.00% | 66,860.48 | 100.00% | 48,441.05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车轮产品在汽车售后市场收入占比分别为67.15%、65.66%、
59.26%和51.91%,销售占比较高。与整车配套市场相比,售后市场客户订单相对零散、长期预见性不足,且具有小批量、规格型号多等特点,这些对公司产能配置、生产安排、存货管理等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若公司未能深入了解市场行情,合理预计市场需求后扩充产能和安排生产,可能导致人员和设备闲置、生产效率低、存货积压等不利情况发生,进而引致成本费用增加、存货跌价等经营风险。
(五)境外销售占比较高及主要出口国贸易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9,777.10万元、32,454.69万元、38,289.00万元和19,365.55万元,持续增加;境外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41%、45.39%、51.27%和51.28%,境外销售占比较高。美国是公司主要出口销售国家之一,对美国的销售收入占境外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61%、
65.67%、70.83%和59.98%,对美国销售收入及占比较高。
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目前公司销往美国市场的车轮产品执行
27.50%的关税税率,包括2.50%的原始税率和25%的加征关税。公司应大部分美国客户要求在原有定价上按照约定承担30-50%左右的加征关税比例降低售价,导致公司对美国主要客户的产品售价有约10%的降幅。
报告期内,公司在美国的销售收入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持续且前景未明确的背景下,若未来中美贸易紧张形势进一步恶化,或相关贸易政策变动导致贸易摩擦加剧,客户可能会要求公司提高加征关税承担的比例或承担全部加征关税,从而对公司销售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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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术路线及迭代的风险
目前,国内汽车铝合金车轮生产工艺仍以铸造为主,锻造工艺普及率不高,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与铸造工艺产品相比,锻造铝合金车轮在机械性能等关键指标上具备比较优势,且具有轻量化、强度高、节能减排、行驶平顺性好、舒适性高等特性,但由于锻造工艺材料成本较高、设备投入大、制造周期长,导致产品成本较高,目前主要在国内外的大客车、中重型卡车、售后市场等应用较多。2020年,我国汽车车轮产量为2.22亿只,其中铝合金车轮产量为1.61亿只,铝合金车轮占比已超过70%,其中锻造铝合金车轮占比不超过3%。同年公司锻造铝合金车轮产量为58.41万只,市场占有率约为0.36%。报告期内,我国铝合金车轮出口额分别为244.24亿元、306.02亿元、320.45亿元和166.63亿元,从铝合金车轮出口额来看,公司市场占有率分别为0.75%、0.99%、1.07%和1.07%,市场份额不高。如果公司不能进一步优化工艺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竞争力,抢占市场份额,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七)固定资产折旧及在建工程转固后折旧金额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较大,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较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固定资产折旧 | 1,866.78 | 3,324.65 | 2,317.92 | 1,874.21 |
营业收入 | 46,839.79 | 95,644.89 | 94,673.70 | 61,723.83 |
占比 | 3.99% | 3.48% | 2.45% | 3.04% |
在建工程主要包括澄江基地、上辇基地和泰国基地基建以及配套的设备投入,公司预计2023年度主要在建工程转固后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E) |
项目投产后新增销售收入 | 19,500.00 |
在建工程转固后新增折旧 | 1,41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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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项目 | 2023年度(E) |
新增折旧占新增销售收入的比例 | 7.28% |
由上表可见,公司固定资产折旧、主要在建工程转固后新增折旧金额较高,但占对应收入的比例较低。若机器设备、在建工程投入后因业务订单缺乏导致开工率不足或无法产生预期效益,则大额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主要在建工程转固后新增折旧金额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和业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铝棒,报告期内,铝棒的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保持在90%左右,铝棒的采购价格以上海长江有色金属市场现货平均价或上海有色网“SMM A00铝”均价为基础,加一定的加工费等确定,因此,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价格走势与公开市场价格走势基本一致。
2020年度,铝棒采购价格相对平稳。2021年受限电、“双控”等多方影响,铝价持续走高;2022年3月以来铝价呈下降趋势,2022年6月跌至年度低点,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铝价横盘整理趋于平稳。2022年7-12月铝价横盘。若未来铝棒采购价格剧烈波动,甚至继续走高,但公司不能及时将铝价涨价转嫁至客户或者转嫁比例较低,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业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九)流动性和偿债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3,125.41万元、23,174.58万元、6,075.50万元和9,464.09万元,主要由银行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构成,剔除质押定期存款后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777.92万元、4,840.75万元、4,042.03万元和8,941.65万元。尽管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短期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等手段来筹措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但报告期内可动用的银行存款金额仍偏低,存在一定的资金压力。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63.57%、73.60%、63.79%和61.53%,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均低于1,公司面临一定的短期偿债压力。尽管公司通过提高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比例,降低原材料采购的付现支出,确保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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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现金流入能够覆盖日常经营相关的流动负债,努力提升偿债能力各项指标。若未来公司无法继续改善目前状况,合理安排资金的收支,可能会因资金短缺产生流动性和偿债风险,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十、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1、发行人的市场地位
从成立以来,发行人一直从事锻造铝合金车轮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是国内较早开始应用锻造工艺生产汽车铝合金车轮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商用车市场成功打破国外品牌对锻造铝合金车轮垄断的局面。目前,汽车铝合金车轮主流的成型工艺分为铸造工艺和锻造工艺两种。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采用铸造工艺,中国台湾地区上市公司巧新科技(证券代码1563)与发行人均采用锻造工艺。公开资料显示,巧新科技是全球最大铝合金锻造轮毂工厂之一,也是全球第一豪华车及跑车铝合金锻造轮毂供应商。2021年度发行人锻造铝合金车轮产量为78.78万件,同年巧新科技产量为66.70万件,因此,发行人锻造铝合金车轮产销规模在细分领域位居前列。
凭借在研发技术、公司品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优势,发行人业务规模、行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发行人产品已直接配套豪梅特、东风柳汽、陕西重汽、比亚迪、中车时代等国内整车制造商或一级供应商,同时,发行人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目前已通过J. T. Morton、Superior分别配套美国新能源汽车制造商Rivian、Lucid,并进入Paccar(美国)的供应链。在汽车售后市场,发行人通过WheelPros供应给戴姆勒等整车制造商售后体系,并与WheelPros(美国)、American Wheels(美国)、FleetPride(美国)、Loves(美国)、Forgiato(美国)、Jost、Kal Tire(加拿大)、S.M.Heights(韩国)、Weds(日本)等品牌商保持持续良好的业务合作。发行人拥有的“”汽车铝轮圈被评为浙江名牌产品。
2、发行人的市场份额
受益于汽车零部件采购全球化,我国凭借成本优势和产业配套优势,承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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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铝合金车轮在内的关键零部件制造,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铝合金车轮制造中心,产销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位。根据铝车轮质量协会公布的数据,2020年中国铝合金车轮的产量为16,113万件,同年发行人锻造铝合金车轮产量为
58.41万件,据此推算发行人产品市场占有率约为0.36%。
2020年,中国约有500-600个铝合金车轮供应商,包括制造商及出口铝合金车轮的贸易公司,中国铝合金车轮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据中商产业研究院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按出口量划分的前十大生产商的销售额共占市场份额的51.2%。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多数铝合金车轮生产商倾向专注特定客户群,尤其是国内外市场的汽车生产商或汽车售后零件转售商。
作为国内专业从事汽车锻造铝合金车轮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的企业,发行人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经过十余年发展,发行人产品出口覆盖美国、澳洲、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内,发行人铝合金车轮出口与中国铝合金车轮出口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只、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
公司铝合金车轮出口情况 | 15.16 | 17,893.24 | 29.53 | 34,180.00 | 29.77 | 30,367.80 | 18.01 | 18,198.13 |
中国铝合金车轮出口情况 | 4,664.53 | 1,666,345.64 | 8,757.90 | 3,204,518.29 | 9,611.21 | 3,060,162.87 | 8,117.11 | 2,442,452.43 |
占比 | 0.32% | 1.07% | 0.34% | 1.07% | 0.31% | 0.99% | 0.22% | 0.75% |
注:海关总署出口数据。
从铝车轮出口额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市场占有率分别为0.75%、0.99%、
1.07%和1.07%,持续稳步上升,发行人海外市场拓展迅速。目前,发行人在我国铝合金车轮产量和出口量的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但增长迅速,未来随着发行人项目陆续投产,生产经营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规模效应的提升有助于发行人增强产品核心竞争力,逐步拓宽下游市场份额。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研发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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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锻造工艺优势
与传统的铸造工艺相比,锻造工艺具有节能环保、减排降耗、质量轻、强度高、可塑性强等优势,是未来铝合金车轮生产工艺的主要发展方向。目前,中国大陆铝合金车轮制造的主流工艺仍为传统的铸造工艺,锻造工艺普及率不高,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近年来,在汽车产业“轻量化”发展趋势下,万丰奥威、立中集团、今飞凯达等以铸造工艺为主的汽车车轮企业也纷纷涉足锻造铝合金车轮领域。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锻造铝合金车轮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是国内较早采用锻造工艺制造铝合金车轮的企业,在锻造工艺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备较强的先发优势。
(2)产品轻量化优势
汽车轻量化技术具有减少汽车油耗、降低尾气排放、减轻轮胎磨损、提高续航里程、提升操作灵活性和驾驶安全性等多项显著优势,是全球汽车产业未来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
目前,汽车轻量化方案实现路径包括材料升级、工艺创新和结构优化3个方向。其中,材料升级主要通过铝合金、镁合金等新型复合材料的应用实现,工艺创新主要通过新型锻造工艺等手段实现,结构优化主要通过模块化设计等方式实现。公司主要产品为锻造铝合金车轮,涵盖了汽车轻量化路径的“材料升级”与“工艺创新”两大路径,具有优异的“轻量化”性能。
(3)持续的技术创新
汽车车轮的研发生产涉及到材料科学、模具加工、金属成型、表面涂装、产品检测等一系列技术和学科,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且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汽车车轮的性能、精度、外观等要求越来越高,持续的技术创新是汽车车轮制造企业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保障。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创新,经过十余年的技术积淀,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研发体系,具备较强的技术与产品创新能力。公司作为较早进入汽车锻造铝合金车轮行业的企业,积累了丰富的研发和应用经验,掌握了模具设计、高速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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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和表面去应力技术等多类核心技术。2017年,公司建立了台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通过引进先进研发设备、扩大研发团队等方式于2018年升级为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2021年,公司拥有的“浙江省宏鑫锻造铝合金轮毂智能制造研究院”被认定浙江省省级企业研究院。
2017年公司被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于2018年建成台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2020年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于2021年设立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2022年公司被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授予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3年公司被工信部授予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获得44项授权专利,包括5项发明专利和31项实用新型,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2、市场优势
(1)立足于汽车售后市场和整车配套市场,降低单一市场波动的风险
2018-2020年,我国和全球汽车产销量有所下滑,导致整车配套市场规模呈现不同程度的缩减,而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扩大,汽车售后市场的需求逐渐被释放出来,因此,汽车售后市场和整车配套市场二者的风险曲线有所不同。基于此,公司立足于两个市场,有利于降低单一市场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车轮产品在汽车售后市场和整车配套市场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市场类型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售后市场 | 17,895.15 | 51.91% | 39,941.50 | 59.26% | 43,900.14 | 65.66% | 32,526.80 | 67.15% |
整车配套市场 | 16,579.37 | 48.09% | 27,463.35 | 40.74% | 22,960.34 | 34.34% | 15,914.25 | 32.85% |
合计 | 34,474.51 | 100.00% | 67,404.85 | 100.00% | 66,860.48 | 100.00% | 48,441.05 | 100.00% |
近年来,公司根据汽车售后市场和整车配套市场的发展特点,在保证主要产品在汽车售后市场占有率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整车配套市场,使得整车配套市场成为公司业绩的增长点,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2)优质的客户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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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公司凭借着制造工艺、技术实力、产品质量等方面积聚的优势,产品已经累计销往美国、澳洲、加拿大、日本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外积累了大量优质客户资源。
在汽车整车配套市场,公司产品已直接配套豪梅特、东风柳汽、陕西重汽、比亚迪、中车时代等国内整车制造商或一级供应商,同时,公司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目前已通过J. T. Morton、Superior分别配套美国新能源汽车制造商Rivian、Lucid,并进入Paccar(美国)的供应链。在汽车售后市场,公司通过WheelPros供应给戴姆勒等整车制造商售后体系,并与WheelPros(美国)、American Wheels(美国)、FleetPride(美国)、Loves(美国)、Forgiato(美国)、Jost、Kal Tire(加拿大)、S.M.Heights(韩国)、Weds(日本)等品牌商保持持续良好的业务合作。
(3)品牌优势
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和培育,公司已经拥有一批稳定的客户群,产品质量获得了客户和同业的广泛认可。2016年1月,公司被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汽车维修配件工作委员会评定为“同质配件”试点企业。2018年,公司拥有的“”汽车铝轮圈被评为浙江名牌产品。公司生产的产品已销往美国、澳洲、加拿大、日本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声誉。
(4)质量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制定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管理贯穿于产品研发、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在研发环节,公司严格规范产品研发的立项、实施、验证、评审和确认;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公司严格把控主要原材料质量;在生产环节,公司凭借多年的生产实践经验、科学的生产工艺以及先进的生产设备,在降低产品重量的同时提高产品强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公司通过了IATF16949:2016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取得了美国DOT登记证书,接受并通过了主机厂多轮不同内容的专项审核。公司实验室检测设备通过了日本VIA审核,产品检测报告可以直接获得日本VIA认可。公司产品已经通过各国专业检测认证,如中国CWIC检测、美国SMITHERS检测、德国FRAUNHO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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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F检测和巴西INMETRO产品认证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产品质量获得客户广泛认可。
(5)团队和机制优势
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在技术领域和管理领域均形成了具有竞争力的团队。公司自创立之初就十分注重人才的内部培养,并不断引入优秀管理人才和研发人员,用合理的待遇、良好的机制、优秀的企业文化吸引优秀人才的加盟,建立了长效的留人机制。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研发队伍,公司管理层拥有良好的技术背景、充足的创新精神、务实的工作作风、共同的发展理念。2018年10月,公司董事长王文志先生被授予“台州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于2023年1月被授予“十佳创新台州商人”,公司高管和业务骨干,分布在研发、生产、质量、销售等各个业务部门,为公司的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十一、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法人治理和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发行人作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较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材料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财通证券同意担任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相应的保荐责任。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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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熊吴倩
保荐代表人:
肖文军 成 政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戴中伟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 斌
内核负责人:
王跃军
保荐机构总经理:
黄伟建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3-1-2-29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授权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人:肖文军授权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兹指定并授权肖文军担任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一、肖文军先生已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最近3年内,肖文军曾担任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2021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三、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肖文军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在审项目: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项目。
本保荐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肖文军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愿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授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
保荐代表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肖文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章启诚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3-1-2-30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授权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人:成政授权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兹指定并授权成政担任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一、成政先生已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最近3年内,成政曾担任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2021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5月20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2021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三、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成政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在审项目: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项目。
本保荐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成政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愿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授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
保荐代表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 政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章启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