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雪祺电气 股票代码:001387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Hefei Snowky Electric Co., Ltd.(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鸾路36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一月
特别提示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祺电气”、“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4年1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雪祺电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配套规则发行定价,上市后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10%。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
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33,505,613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市盈率水平及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雪祺电气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具体属于“C制造业”中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截至2023年12月27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17.02倍。
截至2023年12月27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2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2年) |
002705.SZ | 新宝股份 | 1.1697 | 1.2187 | 14.07 | 12.03 | 11.55 |
002668.SZ | 奥马电器 | 0.3908 | 0.3933 | 6.39 | 16.35 | 16.25 |
603215.SH | 比依股份 | 0.9437 | 0.8852 | 16.82 | 17.82 | 19.00 |
算术平均值(剔除极值) | 15.40 | 15.60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12月27日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15.3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2.5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7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17.02倍,超出幅度约为32.37%,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六)炒作风险
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ODM客户销售收入下降的风险
目前公司采取ODM业务模式为美的集团、美菱集团等冰箱行业知名厂商生产大冰箱产品。我国冰箱行业发展较为成熟,品牌众多,公司的下游客户还会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相同类型的产品,如果未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公司的ODM客户的经营状况出现不利变化、公司无法满足ODM客户提出的产品需求、或者下游客户亦进入ODM领域与公司开展直接竞争等重大不利因素出现,将会对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且第一大客户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美的集团、小米集团、美菱集团和太古集团等。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63%、72.02%、68.85%和73.21%,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对第一大客户美的集团的销售占比分别为43.83%、42.67%、45.13%和48.26%,毛利占比分别为36.55%、40.58%、35.00%和31.73%,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和毛利占比较高。如果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出现不利变化、主要客户的产品拓
展计划不及预期,主要客户所在行业竞争加剧、宏观经济波动和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引起公司主要客户市场份额下降,将导致相关客户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三)海外市场不确定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境外销售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3,702.60万元、35,639.52万元、35,072.53万元和20,391.17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4.79%、17.40%、
18.42%和19.40%,收入规模和占比均呈现上涨的趋势。若公司海外市场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治等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公司的境外销售收入可能产生波动甚至下滑,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变动风险
公司营业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大,原材料价格主要受宏观经济、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而变动,若未来因宏观经济变化等因素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涨,则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会随之上升,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
(五)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和应收票据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和应收票据账面价值总计分别为56,164.22万元、68,702.07万元、82,049.11万元和80,268.8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4.80%、
33.15%、42.57%和75.28%。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和应收票据金额占比较大,主要系下游客户结构及行业共性所致。随着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和应收票据余额可能继续呈现较高的趋势,若未来客户资信情况或与公司合作关系发生恶化,将可能导致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或应收票据不能按期收回甚至无法收回的情况,进而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资金运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975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雪祺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雪祺电气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雪祺电气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21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雪祺电气”,证券代码为“00138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33,505,613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1月11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1月11日
(三)股票简称:雪祺电气
(四)股票代码:00138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676.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419.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3,505,613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3,254,387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网下发行共有684,387股的限售期为6个月,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
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0%。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类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备注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顾维 | 4,047.0000 | 29.59% | 2027年1月11日 | - |
志道投资 | 2.340.0000 | 17.11% | 2025年1月11日 | - | |
时乾中 | 927.0000 | 6.78% | 2025年1月11日 | - | |
宁波雪祺 | 866.6667 | 6.34% | 2027年1月11日 | - | |
宁波吉德 | 490.3333 | 3.59% | 2025年1月11日 | - | |
张洋 | 400.0000 | 2.92% | 2025年3月29日 | 张洋于2022年3月29日完成对雪祺电气的增资,其锁定期为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
南京祺沐 | 324.0000 | 2.37% | 2024年9月29日 | 南京祺沐于2021年9月29日取得雪祺电气的股份,其锁定期为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
安华创新 | 320.0000 | 2.34% | 2025年1月11日 | - | |
中安创投 | 240.0000 | 1.75% | 2024年10月28日 | 中安创投于2021年10月28日完成对雪祺电气的增资,其锁定期为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
严晓君 | 162.0000 | 1.18% | 2024年9月29日 | 严晓君于2021年9月29日取得雪祺电气的股份,其锁定期为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
宁波青岱 | 140.0000 | 1.02% | 2025年3月29日 | 宁波青岱于2022年3月29日完成对雪祺电气的增资,其锁定期为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
小计 | 10,257.0000 | 75.00% | - | - | |
首次公开发行 | 网上发行股份 | 2,735.2000 | 20.00% | 2024年1月11日 | - |
网下无限售股份 | 615.3613 | 4.50% | 2024年1月11日 | - |
类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备注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限售股份 | 68.4387 | 0.50% | 2024年7月11日 | - |
小计 | 3,419.0000 | 25.00% | - | - | |
合计 | 13,676.0000 | 100.00% | - | - |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如下:
“(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17.15万元、8,180.20万元和10,034.2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044.44万元、7,868.85万元和9,337.4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00万元。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972.26万元、6,942.46万元和2,094.19万元,累计不低于1亿元。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61,377.00万元、207,217.94万元和192,748.00万元,累计不低于10亿元。
因此,发行人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的上市条件,即: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efei Snowky Electric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10,257.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顾维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1年6月27日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22年1月26日 |
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鸾路369号 |
邮政编码: | 230601 |
联系电话: | 0551-63893033 |
传真号码: | 0551-63893033 |
互联网地址: | www.snowky.cn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电器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要从事冰箱和商用展示柜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为国内外品牌商提供容积400L以上的大冰箱和商用展示柜等产品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雪祺电气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具体属于“C制造业”中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 负责部门:证券部 |
董事会秘书:徐园生 | |
联系电话:0551-63893033 | |
传真:0551-63893033 | |
电子信箱:IR@snowkye.com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本届任职期间 | 直接持股数(万股) | 间接持股数(万股) | 合计持股数(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顾维 | 董事长 | 2022.01-2025.01 | 4,047.0000 | 8.6667 | 4,055.6667 | 39.54% | - |
2 | 王力学 | 董事、总经理 | 2022.01-2025.01 | - | 173.3333 | 173.3333 | 1.69% | - |
3 | 王士生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2.01-2025.01 | - | 216.6667 | 216.6667 | 2.11% | - |
4 | 徐园生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2022.01-2025.01 | - | 130.0000 | 130.0000 | 1.27% | - |
5 | 张华 | 独立董事 | 2022.01-2025.01 | - | - | - | - | - |
6 | 慕景丽 | 独立董事 | 2022.01-2025.01 | - | - | - | - | - |
7 | 童孝勇 | 独立董事 | 2022.01-2025.01 | - | - | - | - | - |
8 | 郭家宝 | 监事会主席 | 2022.01-2025.01 | - | 17.3333 | 17.3333 | 0.17% | - |
9 | 章兵 | 监事 | 2022.01-2025.01 | - | 21.6667 | 21.6667 | 0.21% | - |
10 | 陈允艳 | 监事 | 2022.01-2025.01 | - | 21.6667 | 21.6667 | 0.21% | - |
注:上述人员的间接持股均通过宁波雪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顾维。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发行前,公司董事长顾维直接持有公司39.46%的股份,通过宁波雪祺间接持有公司0.08%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9.54%的股份。顾维为宁波雪祺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宁波雪祺间接控制公司8.45%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47.91%的表决权。因此,顾维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顾维先生,196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42301196408******。1982年7月,毕业于新疆石河子农机学校农业机械化专业,
中专学历。1982年7月至1985年7月,任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141团农机技术员;1985年7月至1996年8月,历任滁州扬子电冰箱厂工程师、副总工程师;1996年7月至2000年7月,任安徽博西扬家用冷柜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2000年7月至2006年6月,任安徽中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6月至2008年8月,任中国雪柜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任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任合肥万奇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21年3月,任雪祺有限总经理、董事长;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瑞杰丝执行董事;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任合肥雪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任雪祺有限董事长;2022年1月至今,任雪祺电气董事长。
(二)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存在已经制定并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正在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8月27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维及公司员工以货币方式共同出资1,000.00万元设立宁波雪祺。
2020年11月27日,雪祺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雪祺对雪祺有限实施增资,增加注册资本866.67万元,增资价格为1.15元/股,增资完成后,雪祺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8,666.67万元。本次增资主要系对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上述事项构成股份支付,发行人已按股份支付作相应会计处理。
宁波雪祺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宁波雪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顾维 |
成立时间 | 2020年9月15日 |
认缴出资 | 1,000万元 |
实缴出资 | 1,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C1984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C1984 |
主营业务 | 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仅对发行人出资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宁波雪祺的合伙人在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1 | 顾维 | 10.00 | 1.00%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长 |
2 | 王士生 | 250.00 | 25.00%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兼副总经理 |
3 | 王力学 | 200.00 | 20.00%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兼总经理 |
4 | 操时洲 | 160.00 | 16.00% | 有限合伙人 | 品质部总监 |
5 | 徐园生 | 150.00 | 15.00%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 |
6 | 付磊 | 100.00 | 10.00% | 有限合伙人 | 合肥三电总经理 |
7 | 章兵 | 25.00 | 2.50%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兼ODM总监 |
8 | 陈允艳 | 25.00 | 2.50%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兼海外销售总监 |
9 | 陈祥武 | 2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工艺工程部总监 |
10 | 付自春 | 2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总监 |
11 | 王巍 | 2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总监 |
12 | 郭家宝 | 2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监事会主席兼技术总监 |
宁波雪祺的出资资金来源为合伙人自有/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股
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各出资人通过直接持有宁波雪祺的出资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特殊安排。
1、宁波雪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宁波雪祺就发行人本次上市出具的股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本次发行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
4、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本合伙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上述承诺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2、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1)对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2)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构成股份支付,因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为6,932.64万元。
(3)对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对公司控制权无影响。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0,257.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3,419.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顾维 | 4,047.0000 | 39.46 | 4,047.0000 | 29.5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志道投资 | 2,340.0000 | 22.81 | 2,340.0000 | 17.1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时乾中 | 927.0000 | 9.04 | 927.0000 | 6.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宁波雪祺 | 866.6667 | 8.45 | 866.6667 | 6.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宁波吉德 | 490.3333 | 4.78 | 490.3333 | 3.5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张洋 | 400.0000 | 3.90 | 400.0000 | 2.92 | 自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序号 | 股东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7 | 南京祺沐 | 324.0000 | 3.16 | 324.0000 | 2.37 | 自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安华创新 | 320.0000 | 3.12 | 320.0000 | 2.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中安创投 | 240.0000 | 2.34 | 240.0000 | 1.75 | 自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0 | 严晓君 | 162.0000 | 1.58 | 162.0000 | 1.18 | 自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1 | 宁波青岱 | 140.0000 | 1.36 | 140.0000 | 1.02 | 自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68.4387 | 0.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小计 | 10,257.0000 | 100.00 | 10,325.4387 | 75.50 | - | |
二、非限售流通股 |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615.3613 | 4.50 | 无限售期限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2,735.2000 | 20.00 | 无限售期限 | |
小计 | - | - | 3,350.5613 | 24.50 | - | |
合计 | 10,257.0000 | 100.00 | 13,676.0000 | 100.00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60,516户,公司前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顾维 | 4,047.0000 | 29.5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志道投资 | 2,340.0000 | 17.1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时乾中 | 927.0000 | 6.7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宁波雪祺 | 866.6667 | 6.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宁波吉德 | 490.3333 | 3.5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张洋 | 400.0000 | 2.92% | 自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南京祺沐 | 324.0000 | 2.37% | 自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8 | 安华创新 | 320.0000 | 2.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中安创投 | 240.0000 | 1.75% | 自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0 | 严晓君 | 162.0000 | 1.18% | 自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合计 | 10,117.0000 | 73.97% | - |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及其他外部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419.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5.3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15.3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市盈率为:
(1)15.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6.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0.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2.5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9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截至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051.4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367.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
根据《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402.43320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即1,367.6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83.8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735.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312381236%,申购倍数为3,201.21660倍。根据《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7,163,106股,缴款认购金额417,768,570.28元,放弃认购数量为188,894股,放弃认购金额为2,905,189.72元。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6,838,000股,缴款认购金额为105,168,440.00元。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88,894股,包销金额为2,905,189.72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约为0.5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2,584.2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743.77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月8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230Z0001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6,840.45万元。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保荐承销费用 | 3,773.58 |
律师费用 | 952.83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538.68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40.57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34.79 |
合计 | 6,840.45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00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5,743.77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90元/股(以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3元/股(以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3]230Z388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3〕230Z3026号”《审阅报告》,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公司2023年1-9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经营状况”。公司2023年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之“(三)2023年业绩预计情况”。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账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发行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14756000000349303 |
2 | 发行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 | 499030100100432786 |
3 | 发行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繁华支行 | 341311000013002277087 |
4 | 发行人 |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293272366600000165 |
5 | 发行人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 | 617069900088888888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刊登日(2023年12月22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
联系电话 | 010-60833050 |
传真 | 010-60833050 |
保荐代表人 | 赵亮、安楠 |
联系人 | 安楠 |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结论
作为雪祺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赵亮、安楠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赵亮先生,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转板上市项目、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项目、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项目、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项目、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可转债项目、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成都市汉桐集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及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等。安楠先生,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硕士学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有: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选层挂牌项目(于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上海誉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主板IPO项目、天元航材(营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及重庆美心翼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维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本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7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如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宁波雪祺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本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7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
4、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本合伙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上述承诺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①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宁波雪祺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乾中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本次发行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7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
(4)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②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宁波雪祺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志道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
(3)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股东承诺
①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张洋、宁波青岱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人/本合伙企业对发行人增资扩股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
(3)本人/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②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严晓君、南京祺沐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完成本人/本合伙企业受让股权的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
(3)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本人/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上述承诺为本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③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中安创投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合伙企业对发行人增资扩股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
(3)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本合伙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上述承诺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④公司股东安华创新、宁波吉德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维外,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本次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7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
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如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监事承诺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如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本次发行后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将提升服务水平和执行能力,加强对项目的实时动态跟踪,实现精细化管理,在稳步推进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加大新项目的拓展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制定了《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公司将定期检查和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规地使用。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5、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维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果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关于本次上市后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1/2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董事会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在以后经营中产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维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它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它企业,也不会: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它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主动或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其它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享有优先受让权。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人进一步保证: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的地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活动。
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五、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
价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各主体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
(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如需),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i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ii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iii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单次回购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但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则回购金额以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计算;
iv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i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ii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②控股股东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③控股股东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④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i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ii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
发。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③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高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50%。
④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⑤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票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如需)。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
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企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2、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承诺
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包括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维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本人转让原限售股份的价格加转让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
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因中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因本所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因深圳鹏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顾维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宁波雪祺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合伙企业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合伙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合伙企业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合伙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合伙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合伙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合伙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四)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①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宁波雪祺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时乾中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②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宁波雪祺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志道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公司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八、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情形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本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上述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指离开中国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公开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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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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