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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墨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墨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在委员会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将授权委托书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相冲突的,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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