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安礼华粤(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拟聘任安礼华粤(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经过沟通了解,我们认为拟聘任安礼华粤(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拟聘任安礼华粤(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安礼华粤(广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钱堤、冯太广、徐洪巍、郭文捷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