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703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公告编号:2024-024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指引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