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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为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环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广厦环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厦环能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3.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5,175.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89.8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185.18万元。截至2023年11月28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7号)。2023年12月5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1月3日),获授权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公司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225.00万股)。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次发行

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23.45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1,500.00万股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225.0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725.00万股,发行人发行后的总股本增加至7,690.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43%。公司通过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5,276.25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1,500.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35,175.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40,451.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3,339.5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7,111.74万元。截至2024年1月4日,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1-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廊坊广厦新源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如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计划进度,确认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经办部门填写付款申请,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付款流程经审批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流程中注明的付款方式办理支付,并按月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

4、公司建立使用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专项台账,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进行匹配记载;按月编制支付情况明细表,按月汇总报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采用上述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的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杨宇威 韩东哲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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