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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9

证券代码:873703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公告编号:2024-008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为1,72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0,451.25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3,339.5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111.7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7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1-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主要操作流程与要求如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计划进度,确认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经办部门填写付款申请,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付款流程经审批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流程中注明的付款方式办理支付,并按月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

4、公司建立使用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专项台账,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进行匹配记载;按月编制支付情况明细表,按月汇总报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采用上述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的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审议决策程序,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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