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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9

证券代码:873703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公告编号:2024-018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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