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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可蓝: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9

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4-002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9日上午10:00在公司第二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月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监事2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世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37.48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实施了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公司拟以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进行回购,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为准。

(4)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拟回购价格上限37.48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500万元(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00,213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0%;以拟回购价格上限37.48元/股和回购资金总额上限3,000万元(含)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800,426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为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在回购期限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的,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的,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5)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

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的回购期限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向合肥中海蓝航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长三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其业务快速发展,并且可以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进行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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