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中选
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
士。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等方
式召开。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审计部成员原则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
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
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