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分析说明会;
(四) 业绩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电话咨询;
(七) 邮寄资料;
(八)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 路演;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公司网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二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
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四十一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四十五条 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第四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第四十七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节 电话或互动平台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第五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四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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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