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
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中选
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会议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等方
式召开。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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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