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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雕股份: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0

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股东需求和意愿等情况,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考虑各股东的投资回报需求。

第三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必要时对公司分红回报规划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未来三年,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及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如出现公司业务发展快速,盈利增长较快或者在可预见的未来暂无重大资本性支出或投资计划等情形,董事会可以提出更高的现金分红比例。如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金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及实际经营计划,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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