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独立董事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独立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