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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09

关于对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3 号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2024】2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2022年年报未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准确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数据。

二、公司2022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606.59万元,系分别持有灵河影视制作(上海)有限公司20%股权、成都泛娱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股权。上述两项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但公司未在2022年末评估相关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披露存在瑕疵。其中,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100.31万元、债权投资711.80万元、合同负债

2,725.46万元存在报表项目列示不准确的情况,其他应收款、存货跌价准备、其他应付款报表附注明细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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