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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关于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9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柠、孙贞文、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及涉及事项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5,121.96万元,直至6月20日才披露《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李柠作为公司董事长,孙贞文作为公司总经理,李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上述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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