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委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兼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时,须提出书面辞
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
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证券事务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
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报证券事务部;
(四) 由证券事务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事务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事务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非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