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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0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向全体董事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4年1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Gerald G Wong先生召集,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1.05万股。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5)。

表决结果:董事谢冲先生和董事张杰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与本项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此项议案均回避表决。经其余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4年度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额度以各银行实际批复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自与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 亿元

序号银行名称2024年授信额度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7.00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00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3.00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00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1.50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田林支行2.50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支行2.10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00
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2.50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50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50
12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00
13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50
1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00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00
1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
合计40.10

以上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或美元)、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国内信用证、保理等金融机构相关业务事项。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本次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公司融资金额,授信额度项下实际使用的融资金额以相关银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债务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

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总规模范围内签署与各项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或美元)、票据承兑和贴现、贸易融资、应收账款池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决议等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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