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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0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和《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53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3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贵松姚明龙秦桂森

2024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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