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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发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9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局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局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局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的通知则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会议可以随时召开,会议通知可以以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但召集人应当在监事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其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与制度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需由过半数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局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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