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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发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9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 4

第四章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 8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 8

第六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 11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 13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 13

第九章 附 则 ...... 1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局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局;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局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未经董事局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局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局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局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局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且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四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九)回购股份;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承诺事项;

(十二)重大无先例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需披露事项的判断标准、临时报告披露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应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局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局主席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局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协议或者具有实质内容的意向书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五)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六)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八)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或沟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在公司就重大无先例事项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或沟通之前,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在停牌的同时应披露该重大事项的类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可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重大无先例事项的,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二)重大无先例事项经咨询或沟通后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重大无先例事项经咨询或沟通后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在第一时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局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处(以下简称“董秘处”)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二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局主席是第一责任人,董事局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局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的另一联络人。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秘处或董事局秘书报告信息。第二十五条 董事局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局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局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局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局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或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信息披露责任:

(一)公司各部室,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局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二)公司各部室,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等,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应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及时向董事局秘书报告;当董事局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且对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局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董事局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有权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秘处负责,但

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 董秘处会同计划财务管理部(以下简称“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局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 董事局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 董秘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秘处、财务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董秘处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 董事局会议召开前,董事局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专指年报)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报经董事局主席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 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局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由董秘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 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秘处。

(三) 临时报告由董事局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达到披露标准的临时报告,由董秘处组织起草文稿,报请相关条线负责人、总裁、董事局主席、董事局(如需)或股东大会(如需)审议批准后予以披露。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应严格执行《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

(四) 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局秘书报董事局主席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应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应披露的信息和事项发生时,应立即向董事局主席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或部门在知悉应披露的信息和事项发生时,应当及时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董事局秘书处。董事局秘书对重大信息进行审核、评估后,编写公告文稿或相关材料,按本制度相应程序提交公司相关条线负责人、总裁、董事局主席审定或董事局审议。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监局,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置备于公司董秘处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秘处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宜按照《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局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等法律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建议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按照《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与处理制度。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生效后,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致使本制度与其规定相冲突的,董事局应当对本制度予以修订,在修订之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并修改。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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