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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隆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9

股票简称:博隆技术 股票代码:603325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协路135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特别提示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隆技术”、“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6,667.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633.4632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72.46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5.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0.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0.4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4通用设备制造业”。截至2023年12月2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0.13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倍)
300472.SZ新元科技-0.2753-0.26348.89--
002598.SZ山东章鼓0.35310.33809.6127.2228.43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倍)
600526.SH菲达环保0.17200.12414.8328.0838.94
601106.SH中国一重0.01510.00172.83187.971,689.73
603169.SH兰石重装0.13470.09575.8143.1460.71
002564.SZ天沃科技-3.0047-3.25013.76--
688121.SH卓然股份0.88650.840319.8622.4023.64
平均值(剔除异常值)---30.2137.93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12月26日(T-3日)(GMT+8)。注: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T-3日总股本;

3、新元科技、中国一重和天沃科技的市盈率为异常值,因此未将上述数据纳入市盈率均值的计算范围。本次发行价格72.4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20.7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气力输送系统等相关产品的下游行业主要包括石化、化工、食品、制药、水泥、冶金、火电、环保、新材料等行业。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收入主要来自石化、化工行业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投资,销售额占比达95%以上。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我国石化、化工行业近年来总体发展呈现良好态势,市场需求保持较高水平。但石化、化工行业的投资强度一定程度上受国际经济形势、全球产业布局、国际石油价格及国内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且被生态环境部暂列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类别,2022年包括公司客户在内的部分行业内公司盈利出现下降,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如出现重大的政策调整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将可能影响到公司最终用户对石化、化工装置进行新建、改扩建的积极性,进而导致包括公司产品在内的相关装备的需求出现波动。

若公司不能根据下游行业的不利变化及时合理的转变市场、调整经营行为,公司可能面临经营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二)新客户或新项目开拓不足导致新签订单下降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是以粉粒体气力输送技术为核心的成套系统,属于定制化的大型成套装备,具有单套装备价值高、使用周期长的特点。同一客户在采购公司产品后,如后续无新建项目、产能扩建、设备技改或工艺更新等需求,短期内一般不会向公司进行除备件之外的采购。虽然公司与客户在长期的合作中保持较好的业务关系,但由于项目投标及合同订单的取得过程需综合考虑技术和商务等因素,存在不确定性,同一客户的未来项目,公司并不一定持续中标。因此公司需持续跟踪新项目,开拓新客户。

近年来,国内石化、化工建设项目出现“减油增化”、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投资并进、装置规模呈大型化的趋势,新建、改造的大型项目持续增加。公司通过新客户的开拓带来了业务订单的较好增长。报告期各期,公司新签订单金额分别为11.49亿元、10.51亿元、15.15亿元和9.82亿元;各期末在手订单金额分别为27.18亿元、28.35亿元、32.01亿元和35.60亿元。

公司订单情况与经营业绩表现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公司提供的大型成套系统产品执行周期相对较长,在手订单转化为营业收入通常需要2年或更长时间。公

司报告期经营业绩良好,从财务数据上反映了近年新签订单收款、在手订单转化营业收入的趋势。若未来公司开拓新客户或新项目未达预期,可能存在新签订单下降、在手订单余额下降的情形,并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收入集中于大型合成树脂建设项目风险

公司主要为客户新建、改建的大型炼化、煤化工项目提供以气力输送为核心的大型成套装备,目前以合成树脂行业为主要应用领域,下游客户主要为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神华、中煤集团、万华化学、龙油石化等央企、国企集团和恒力石化、浙江石化、东华能源、宝来巴赛尔石化、宝丰能源等大型民营、合资石化企业,公司产品结构和应用领域较为集中,下游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

近年来,客户趋向于建设多品种、大产能的产品生产装置,部分客户会针对不同品种的合成树脂产品投建上百万吨的项目,直接带来公司取得的大型建设项目的订单金额较大,如浙江石化两期项目总合同额超过4亿元,中石油广东石化项目合同额超过3亿元,宝来巴赛尔石化、龙油石化项目合同额均超过2亿元,裕龙石化项目合同额超过8亿元。报告期各期,公司超过4,000万元单一项目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79.17%、55.41%、66.37%和79.92%,大型项目对公司的营业收入整体贡献较大。大型项目对应的客户属于各期主要客户,导致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较为集中,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91.35%、66.97%、62.21%和92.39%。

若未来合成树脂行业大型建设项目减少,大型项目投产进度延缓,主要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营业收入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导致各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对后续回款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构成经营风险。

(四)经营业绩高增长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7,118.55万元、97,803.32万元、104,093.77万元和56,461.8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10,967.83万元、23,694.74万元、23,251.62万元和12,777.37万元。2020年度至2022年度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48.64%,其中2021年的增长率超过100%,公司整体业绩在报告期内保持较快增长。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

在手订单金额超过35亿元。公司上述业绩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国内石化、化工行业大型炼化一体化等项目投资增长,以及公司长期致力于气力输送领域并逐渐被市场认可,产品逐步拓展业务至有机硅、改性塑料、制药、食品等行业带来的机遇。若未来下游石化、化工行业投资强度减弱、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在公司其他行业拓展不能有效助力的情况下,则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可能无法持续高速增长,存在业绩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

(五)主要原材料和部件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在90%以上,为生产成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参考当时主要原材料价格确定产品报价,并主要采取“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经营模式,因此原材料成本上涨的风险期间主要为签署产品销售合同和原材料采购合同之间的阶段。此外,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材料为各类定制化或标准化的设备及部件,并需采购铝板、不锈钢板等大宗材料进行加工制造,不同类别的材料受不同价格推动因素影响进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差异。若风险期间设备或部件的价格提高,或铝板、不锈钢材价格大幅上涨,则原材料采购将占用公司更多的流动资金,并增加公司的生产成本,公司对应项目的盈利也将会下降。

如果出现系统性的、全品类原材料价格整体上涨,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以报告期情况测算,假定销售价格和成本的其他项不变,如公司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中全品类直接材料的单位成本整体提高5%,经测算综合毛利率将分别下降3.04%、3.14%、3.20%和3.18%。

(六)长期合作的主要供应商集中风险

按照行业的惯例,在前期招标和技术交流过程中,客户通常会就气力输送系统中部分设备和部件各指定品牌范围,如指定艾珍、阿特拉斯等品牌的风机和压缩机,科倍隆、泽普林等品牌的旋转阀和换向阀,布廷恩、RFF等品牌的内处理管道等,因此公司需向相关品牌的厂商或代理商采购,并与艾珍集团、科倍隆集团等供应商在气源设备、大型阀门的采购中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

内,公司向艾珍集团和科倍隆集团合计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占比分别为

32.44%、27.44%、21.50%和36.43%。

为了提升采购效率,形成规模采购优势,公司对各自类别的主要设备、部件大多向一家供应商长期集中采购,并以其他供应商作为备选。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当期采购总额的占比分别为58.60%、43.33%、46.83%和

45.48%,有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行业特点。

除大型阀门等设备的销售外,科倍隆集团还从事气力输送系统业务,近年来在个别项目上与公司存在竞争。

若公司目前长期合作的主要供应商与公司停止合作,公司将需要切换到其他备选品牌供应商,过程中可能导致新项目的实施进度或项目成本受到负面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部分设备或部件主要采购国外品牌的风险

在气力输送系统中,国产设备、部件产品种类已基本能够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国产化率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但部分产品(如压缩机、测量元件、控制及诊断系统等)在技术及性能方面与国外品牌产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鉴于石化、化工行业的大型聚烯烃项目中,设备故障可能导致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客户对设备的可靠性有严格要求。按照行业惯例,通常指定要求使用国外品牌的压缩机、大型阀门、失重秤等设备或部件,国际厂商占据行业内相关设备或部件主要市场地位。公司部分主要设备或部件采购国外品牌的比重较高。

若未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不利变化,如国际经济逆全球化、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强、地区冲突进一步升级,或进口设备、部件供应商在中国的经营策略整体发生变化,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国外品牌设备、部件的采购将受到一定的影响,现有采购网络或将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或发生向客户的供货延缓,极端情况下,如国外品牌厂商停止供货,可能对公司销售的气力输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使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下降,进而造成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八)应收款项的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不含合同资产)分别为14,407.30万元、9,429.64万元、24,838.71万元和29,123.6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30.58%、9.64%、23.86%和51.58%。截至2023年8月31日,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后回款率为92.54%、62.48%、35.03%和5.33%。

未来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应收账款规模,或者主要欠款客户资金紧张不能及时付款,可能会加大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业绩。

(九)存货余额较高风险

大型装备制造行业普遍存在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价值较高的特点,进而导致存货余额较大。公司产品按订单组织生产,存货均有相应合同支持,主要由在产品构成,包括已发至项目现场待安装或待调试的设备及部件,以及在公司车间或项目现场正在制作过程中的设备及部件等,并按照合同进度取得了合同对方的预付款、进度款和发货款(部分存货公司已收到约80%的合同款项)。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8,657.14万元、109,549.55万元、105,176.93万元和118,219.80万元,占同期资产总额比例为47.79%、46.71%、39.87%和39.51%。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存货的规模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若主要客户投资项目进度延缓或发生暂停、取消等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对应产品的生产周期出现相应延长,存货不能如期实现销售,甚至产品无法完成交付,部分项目若客户在产品发运前取消合同则可能导致已完成的定制设备无法继续销售而积压,进而影响公司利润。

此外,由于公司主要产品从生产到最终验收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如果相关产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交付、验收等环节出现重大管理不当,或遭遇重大不利外部事件而无法及时验收,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十)共同控制风险

公司股东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陈俊及梁庆等7人合计持有公司55.17%的股权,在公司的历史经营决策中形成了共同控制,其中单一持股比例最高者张玲珑持股比例为13.92%,2020年4月19日,上述7名股东签

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继续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协议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至公司上市后5年。

公司目前第一大股东为博实股份,持有公司19.20%的股权,且不参与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决策。

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一致行动意愿发生变化,转让股份降低持股比例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之间达成股权、表决权等协议安排,相关因素均可能导致公司共同控制架构不再持续,使公司可能变为无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从而可能使公司的管理、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7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上证发[2023]48号)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印发“证监许可[2023]2041号”批复,同意博隆技术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交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2号)同意。本公司股本为6,667.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633.4632

万股股票将于2024年1月10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博隆技术”,证券代码“603325”。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1月10日

(三)股票简称:博隆技术;扩位简称:博隆技术

(四)股票代码:60332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667.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67.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33.4632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033.5368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不适用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33.5316万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6%,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1%。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299.8170万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514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其中52股的限售期为6个月,占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的10.12%。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选取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根据上会师报字(2023)第1186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

1.10亿元、2.37亿元、2.33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5.79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5.50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24.90亿元,符合“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的规定。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Bloom Technology Inc.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玲珑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11月19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10月26日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协路1356号
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粉粒体物料处理系统、料仓、脱除粉设备、配混料设备、除尘过滤设备及相关机电产品(除特种设备)的制造,工业设计服务,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气力输送系统及装置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销售自动化设备、机电产品、仪器仪表、电器元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提供以气力输送为核心的粉粒体物料处理系统解决方案
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201708
联系电话021-69792579
传真021-69792777
互联网网址www.bloom-powder.com
电子邮箱IR@bloom-powder.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董事会秘书 安一唱 021-69792579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陈俊及梁庆合计持有公司27,584,240股,合计持股比例55.17%,并通过博实股份承诺与实际控制人一致意见保持一致行动、梁皓宸向梁庆的表决权授予方式控制公司38,184,000股,合计控制比例

76.37%,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控制股权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张玲珑6,960,00013.92%
2彭云华4,888,0009.78%
3林凯4,560,1209.12%
4林慧4,560,1209.12%
5刘昶林2,620,0005.24%
6陈俊2,260,0004.52%
7梁庆(含梁皓宸授予的表决权部分)2,736,0005.47%
8博实股份9,599,76019.20%
合计38,184,00076.37%

注1:梁皓宸为梁庆的儿子,不在公司任职,其将表决权授予梁庆,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庆的一致行动人注2:博实股份承诺至博隆技术上市后五年内涉及表决权、提案权与7名实际控制人的一致意见保持一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历张玲珑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101051965**,本科学历,有机化工专业,中欧EMBA,高级工程师,第六届上海市工商业领军人物、上海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人物、青浦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987年7月至2001年2月在中石化兰州设计院工作,曾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11月至2009年12月历任公司总经理、董事;200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目前兼任江苏博隆董事长,博隆(香港)技术董事,意大利格瓦尼董事,深圳优立时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优立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和优立时空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彭云华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6201041962**,本科学历,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工程师。1982年11月至1985

年5月任甘肃省商业机械厂技术员;1985年6月至2004年12月任中石化兰州设计院工程师;1999年1月至2007年3月任兰州博隆高新技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7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技术部部长,目前兼任隆飒(上海)、上海格瓦尼执行董事。

林凯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3021977**,本科学历,机械电子工程专业。2000年9月至今任浙江旭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目前兼任杭州蒙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山东弗络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林慧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3021980**,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8月至2013年8月任CGE ManagementInc.门店经理;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任浙江旭龙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任弗络肯机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7年3月至今任安徽弗络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刘昶林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6201041971**,本科学历,有机化工专业,工程师。1992年9月至2001年2月任职于中石化兰州设计院;2001年11月至2020年10月历任公司总工程师、监事会主席等职务;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工程师。

陈俊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6101031969**,本科学历,化工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1991年8月至2001年7月在中石化金陵石化分公司设备研究院工作,曾任粉体工程室副主任;2001年11月至今历任公司市场部部长、现场服务部部长、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曾任公司监事。

梁庆先生,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6201041959**,大专学历,化工机械专业。1981年9月至1982年8月任兰化研究院机修车间工人;1985年9月至1998年1月任兰化工程公司设备材料处设备科科员;1998年1月至2000年5月任兰化物资装备公司设备科科员;2001年11月至今历任公司采购部部长、市场经理、经理助理等职务;2007年10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基本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关联关系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张玲珑董事长、总经理2020.10.18-2023.10.17696.00-696.0013.92%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彭云华董事、副总经理2020.10.18-2023.10.17488.80-488.809.78%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刘昶林董事、总工程师2020.10.18-2023.10.17262.00-262.005.24%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梁庆董事2020.10.18-2023.10.17173.60-173.603.47%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林凯董事2020.10.18-2023.10.17456.01-456.019.12%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赵英敏独立董事2020.10.18-2023.10.17-----
7袁鸿昌独立董事2020.10.18-2023.10.17-----
8顾琳独立董事2020.10.18-2023.10.17-----
序号姓名职务/关联关系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9冯长江监事会主席2020.10.18-2023.10.17200.80-200.804.0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孟虎职工代表监事2020.10.18-2023.10.17149.00-149.002.9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1张俊辉监事2022.9.3-2023.10.17-----
11陈俊副总经理2020.10.19-2023.10.18226.00-226.004.52%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2蒋慧莲财务总监2020.10.19-2023.10.1849.00-49.000.9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3安一唱董事会秘书2020.10.19-2023.10.18-----

注: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任期已满,鉴于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工作将延期进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履职。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尽快完成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2007年股权激励

2007年,为向创业核心员工转让股权提升其工作积极性、增强凝聚力,股东张玲珑将其持有部分出资额按照1.00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参与公司共同创业的核心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姓名转让前出资额出资额变化转让后出资额
1张玲珑296.00-186.00110.00
2刘昶林-+45.0045.00
3陈俊-+35.0035.00
4冯长江-+28.0028.00
5刘学红-+27.0027.00
6钱耀润-+16.0016.00
7王素业-+15.0015.00
8赵志英-+10.0010.00
9高守温-+10.0010.00
序号股东姓名转让前出资额出资额变化转让后出资额
合计296.00-296.00

本次股权激励无锁定期。

(二)2015年股权激励

2015年,为对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博隆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博隆有限注册资本由3,600万元增至3,900万元,张树利等员工以3.50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认购公司3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姓名增加注册资本其中限制性股权非限制性股权
1张树利49.0035.8013.20
2孟虎49.0035.7713.23
3李绍杰49.0035.7713.23
4杨腾34.4424.549.90
5蒋慧莲49.0022.6026.40
6曾源26.49-26.49
7乐章程8.00-8.00
8陈伯成6.64-6.64
9朱桂华6.60-6.60
10陈璞6.59-6.59
11沈卫文4.00-4.00
12唐玉红3.30-3.30
13杨坤熙3.30-3.30
14何卫锋2.64-2.64
15卫建平2.00-2.00
合计300.00154.48145.52

本次增资中,蒋慧莲、李绍杰、孟虎、张树利和杨腾5名股东认缴的部分股权系限制性股权,需在公司服务到2019年底方可解除限制。

(三)2019年股权激励

为对管理层及其他核心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博隆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

将博隆有限注册资本由3,900万元增至5,000万元,张玲珑等员工以7.00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认购公司1,1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姓名增加注册资本
1张玲珑300.00
2彭云华100.00
3刘昶林100.00
4陈俊100.00
5冯长江100.00
6刘学红100.00
7孟虎100.00
8李绍杰100.00
9杨腾100.00
合计1,100.00

本次股权激励无锁定期。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0,00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6,670,000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及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股数(股)持股比例股数(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博实股份9,599,76019.20%9,599,76014.40%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张玲珑6,960,00013.92%6,960,00010.44%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彭云华4,888,0009.78%4,888,0007.33%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4林凯4,560,1209.12%4,560,1206.84%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5林慧4,560,1209.12%4,560,1206.84%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6刘昶林2,620,0005.24%2,620,0003.93%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7陈俊2,260,0004.52%2,260,0003.39%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8冯长江2,008,0004.02%2,008,0003.0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刘学红1,972,0003.94%1,972,0002.9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股数(股)持股比例股数(股)持股比例
10梁庆1,736,0003.47%1,736,0002.6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1孟虎1,490,0002.98%1,490,0002.2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2李绍杰1,490,0002.98%1,490,0002.2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3杨腾1,344,4002.69%1,344,4002.0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4梁皓宸1,000,0002.00%1,000,0001.5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5钱耀润576,0001.15%576,0000.8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6王素业540,0001.08%540,0000.8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7张树利490,0000.98%490,0000.7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8蒋慧莲490,0000.98%490,0000.7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9高守温360,0000.72%360,0000.5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0赵志英360,0000.72%360,0000.5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1曾源264,9000.53%264,9000.4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2乐章程80,0000.16%80,0000.1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3陈伯成66,4000.13%66,4000.1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4朱桂华66,0000.13%66,0000.1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5陈璞65,9000.13%65,9000.1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6沈卫文40,0000.08%40,0000.0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7唐玉红33,0000.07%33,0000.0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8杨坤熙33,0000.07%33,0000.0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9何卫锋26,4000.05%26,4000.0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0卫建平20,0000.04%20,0000.0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1网下比例限售股份(含包销限售股份)--335,3680.5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50,000,000100.00%50,335,36875.50%-
二、无限售流通股
3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6,334,63224.50%-
小计--16,334,63224.50%-
合计50,000,000100.00%66,670,0001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
1博实股份9,599,76014.40%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张玲珑6,960,00010.44%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彭云华4,888,0007.33%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4林凯4,560,1206.84%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5林慧4,560,1206.84%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6刘昶林2,620,0003.93%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7陈俊2,260,0003.39%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8冯长江2,008,0003.0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刘学红1,972,0002.9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梁庆1,736,0002.6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合计41,164,00061.74%-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667.00万股,无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72.4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5.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5.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0.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0.4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2.30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33.4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33.60万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514股,网上投资者弃购276,837股,合计277,351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1.66%。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3.49元(按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31.51元(按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20,790.82万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1月5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4)第004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4年1月5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00万股,发行价格72.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790.8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362.5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0,428.26万元,其中股本人民币1,667.00万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08,761.26万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7,664.04
审计及验资费用1,531.00
律师费用62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96.23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51.29
合计10,362.56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10,428.26万元,本次发行不存在公司股东转让。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32,836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3)第1186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博隆技术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3)第13154号”《审阅报告》,认为:“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贵公司2023年9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3年1月至9月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23 年 1-9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结合当前的实际销售情况以及市场因素等多方面考虑,预计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120,000.00-140,000.00104,093.7715.28%-34.49%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变动比例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000.00-35,000.0023,661.9218.33%-47.9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7,000.00-34,000.0023,251.6216.12%-46.23%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机构审计。

上表2023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新支行31050183430009661356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121902238510008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121902238510006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华新支行458549733266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新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的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海华新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的名义签署;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华新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的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的名义签署。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范茂洋、孙建华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010-88005221

传真:010-88005221

联系人:范茂洋、孙建华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国信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范茂洋、孙建华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范茂洋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学士,保荐代表人。200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安泰集团2007年度、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钢研高纳创业板首发项目、九州通首发项目、博实股份首发项目和鹭燕医药首发项目,大港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参与了长力股份2006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东晶电子首发项目等项目的保荐工作。

孙建华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保荐代表人。2003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就职于中信证券、国信证券。作为项目主要人员参与过浙江阳光、两面针新股发行,伊利股份增发、辽宁成大配股等承销工作;作为项目组主要人员参与中国五矿有色金属公司、中国海洋石油船舶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及保荐代表人负责数码视讯、京新药业、海鸥卫浴、东易日盛、迪瑞医疗、捷佳伟创的新股发行工作;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荣盛发展非公开发行项目、锡业股份可转换债券、厦工股份定向增发的发行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东北证券借壳上市、首创证券借壳上市、公用科技的重大资产重组及上市公司收购财务顾问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博实股份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陈俊、梁庆及第一大股东博实股份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人/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锁定或减持以及本人/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要求发生变化或有不同规定,本人/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要求及规定。

(4)上述承诺为本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可撤销,本人/本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玲珑、彭云华、林凯、刘昶林、陈俊、梁庆除上述承诺以外,还承诺:

(1)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庆的一致行动人梁皓宸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除已委托梁庆表决权外)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锁定或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要求发生变化或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要求及规定。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可撤销,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持股监事冯长江、孟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锁定或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要求发生变化或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要求及规定。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可撤销,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持股高级管理人员蒋慧莲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锁定或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要求发生变化或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要求及规定。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可撤销,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锁定或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要求发生变化或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要求及规定。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可撤销,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陈俊、梁庆及第一大股东博实股份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本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本人/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本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新规执行,不视为违反承诺;

(6)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本预案中所称“董事”均不含独立董事及非授薪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熟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同意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00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如果某单一会计年度内出现多次需要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0%(如适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25.0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总和。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3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

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五、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控股股东不得领取当年分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领取当年薪酬。”

2.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就稳定股价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本公司将按照《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陈俊、梁庆承诺: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自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在发行人按照《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时,本人将严格按照《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本人如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不得领取当年分红。”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董事张玲珑、彭云华、刘昶林、梁庆,高级管理人员陈俊、蒋慧莲、安一唱承诺: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自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在发行人按照《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时,本人将严格按照《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如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不得领取当年薪酬。”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陈俊及

梁庆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提升技术研发能力

公司拥有高水平的技术研发团队,通过不断提升的技术研发能力,对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进行持续开发,并加大前瞻性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粉粒体物料处理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国产化首台(套)装备示范应用;公司将从优化粉粒体物料处理生产工艺流程、提升核心设备的制造水平入手,以高标准、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公司将积极拓展产品应用领域,丰富产品结构,利用研发技术优势,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从而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制定《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将有利于公司提升技术研发实力,提高产品生产能力,更好地适应市场,拓展行业应用领域,全面提高公司综合实力,实现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和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启动工作,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3、提升内控治理水平

公司将不断提升内控治理水平,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和管控风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标准,不断完善制度规范,优化管理流程,合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提升公司利润率。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陈俊及梁庆承诺:

“1、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2、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方案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的,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其他利润分配安排,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承诺: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陈俊及梁庆承诺: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3.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发行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八)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陈俊及梁庆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如发行人认为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从事了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如将来发现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由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收购、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受让或允许使用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违反本承诺函,而导致发行人和其他股东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本人承诺全额予以赔偿。

三、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止。本人在本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人、本人近亲属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而作出。”

2.公司第一大股东博实股份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博实股份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如发行人认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从事了对发行人的目前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经双方确认一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如将来发现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业务以外的相同或相似业务机会,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将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仅由一方经营。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函

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和其他股东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承诺全额予以赔偿。

三、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公司不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止。本公司在本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而作出。”

(九)其他承诺事项

1.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申报材料中股东信息披露的情况,公司作出了如下承诺:

“1.公司已在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潜在争议或纠纷。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各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离职人员范围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为准)直接或间接入股的情形。

6.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陈俊及梁庆承诺::

“一、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支配地位,通过提高发行人的上游采购价和压低下游销售价(或反向操作),来调节或操控发行人的利润。

四、本人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优于给予第三方的条件。

五、本人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除本人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七、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

3.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1)公司就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履行事宜制定如下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纠正相关违反承诺行为、消除相关违反承诺情形并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如该违反

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如本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制定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公司第一大股东博实股份就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履行事宜制定如下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博隆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以及本函明确的情形外的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纠正相关违反承诺行为、消除相关违反承诺情形并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博隆技术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如需撤回相关承诺事项的,需提请博隆技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承诺接续事宜。”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就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履行事宜制定如下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纠正相关违反承诺行为、消除相关违反承诺情形并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发行人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作出将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

4. 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陈俊及梁庆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员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缴纳事宜被主管部门等主体责令补缴、追缴、收取滞纳金或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和/或子公司

因此遭受的一切费用开支和损失。”

5. 关于土地和房屋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陈俊及梁庆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使用、租赁的土地、房产,因需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权属、行政许可或备案等手续,而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要求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或被主管政府部门要求对该法律瑕疵进行整改而发生损失或支出,或因此导致发行人和/或子公司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有关土地、房产的,本人承诺将为其提前寻找其他合适的土地、房产,以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并愿意承担发行人和/或子公司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6.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玲珑、彭云华、林凯、林慧、刘昶林、陈俊及梁庆承诺:

“一、本人承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及要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二、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五)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六)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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