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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立方: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8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5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富超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根据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4年1月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

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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