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8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董事会功能,做到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等监督方式的有机结合,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成员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符合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审计机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 该名人士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 该名人士不再享有该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中的任期一致,任期内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成
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或授权开展内部控制的审计、检查、监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就外聘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审核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就外聘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五)就上述第(四)项而言:
1、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
2、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会计及财务汇报人员、监察主任或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七)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八)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九)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十)审核及检讨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一)检查外聘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审计机构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十二)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三)督促外聘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十四)就本细则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十五)审核及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六)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十七)建立反腐、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十八)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十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但临时会议经全体成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于合理时段内先后将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纪录之用。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最后定稿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应委任会议秘书,会议记录由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中国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