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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家电: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9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8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的产生,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三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中的任期一致,任期内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进行人员的遴选、提名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和具体需要,综合考虑年龄、性别、教育背景、技能、专业知识、经验储备等因素,制定可衡量目标,以确保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三)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四)评议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第(一)项下事宜提出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股东进行交流,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在提名前,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提名委员会在提名董事人选时,应在提名前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在提名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在提名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但经全体成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于合理时段内先后将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纪录之用。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最后定稿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合交

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中国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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