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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新制药: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西部证券”)作为正在履行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制药”、“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1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锋、邹扬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22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邹扬、赵真、同江鹏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

3、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4、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5、查阅公司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6、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8、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资料,三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对三会运作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湖南医药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南新制药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人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人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征信报告、内控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规范,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了解了公司限售股情况。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南新制药股东良好地履行公司限售股限售承诺,不存在违反限售股限售承诺的情况。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南新制药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配合情况

保荐人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南新制药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保荐人与南新制药高管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访谈及实地调研,为本次保荐人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公司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与大股东及其他方的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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