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所有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没有独立对外担保权,如子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必须上报公司主管部门,由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后方能进行。
第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第七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八条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六)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任何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核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四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复核。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第十八条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第二十六条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八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重新履行对外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
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董事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与公司法律顾问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一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对外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对外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