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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自控: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9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取简易程序的方式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曾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1份警示函,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8月20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4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1月23日,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2,500万元至27,000万元。6月17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52,000万元至54,000万元。6

月29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实际业绩为亏损53,513.88万元,与2020年1月业绩预亏公告中披露金额差异较大。公司未及时对2019年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邦锐、董事会秘书吴延坤、财务总监刘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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