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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8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8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东路99号福记逸高大酒店。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永岗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133,983,8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7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32,214,2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6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769,6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37,229,0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6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35,459,3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6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1,769,6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2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侯传科列席会议。

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邵斌律师、陆梦琴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李友根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736,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54%;反对2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5%;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981,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355%;反对2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68%;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邵斌律师、陆梦琴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中简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决议》;

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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