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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股份: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5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31日及2023年12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8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综上所述,在自查期间,公司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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