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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海讯: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2024年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6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2024年1月修订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和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3〕1146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对《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充分考虑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公司实际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战略发展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带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在平衡股东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公司实际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当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且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可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在当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若公司无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的10%。前述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2、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若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分红方案,或者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对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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