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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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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充分配合。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证券部协调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并形成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召开3日以前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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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其它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