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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淼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6

作为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系根据公司《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版)》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认购对象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次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遵循依法合规原则、自愿参与原则、风险自担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情形,亦不存在向本次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认购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员工,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和决策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事项。

独立董事:许汉友、杨俊、郭霖

2024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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