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第三个行权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以及《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可行权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
1、原激励对象中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高秋林被选举为公司监事,上述人员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外,公司本次可行权的110名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没有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110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度业绩已达到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110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满足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公司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110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意公司110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
(以下无正文,下起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可行权名单的核查意见(第三个行权期)》之签署页)
余祖灯 | 王仕帅 | 高秋林 |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