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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5

证券代码:300230 证券简称:永利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永利股份”)于2024年1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于2024年1月5日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后,为保障本届董事会尽快开展工作,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经董事推选,会议由董事史佩浩先生主持,本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选举史佩浩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史晶女士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有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各委员会组成如下(简历详见附件):

名称主任委员(召集人)委员名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战略委员会史佩浩史佩浩、恽黎明、于成磊
审计委员会冯 扬冯 扬、周 鹏、孙胜童
提名委员会孙胜童孙胜童、冯 扬、于成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周 鹏周 鹏、冯 扬、史佩浩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恽黎明先生为公司总裁,于成磊先生、周志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于成磊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于成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仲朦朦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齐颖梅女士为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地区、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税前)为: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浮动奖金。

(二)周志勇先生作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炜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薪酬参照子公司的薪酬方案确定,不再另外领取高管津贴。总裁恽黎明先生的基本薪酬为6万元/月,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于成磊先生的基本薪酬为6万元/月;恽黎明先生、于成磊先生若在子公司兼任具体职务,薪酬参照子公司的薪酬方案确定。

(三)基本薪酬按月度发放,自本议案通过董事会审议之日起执行,直至董事会另行通过新的薪酬方案为止;浮动奖金结合公司年度经营指标、担任职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最终确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领取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根据税法规定统一代扣代缴。

董事恽黎明先生、于成磊先生因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5名非关联董事参与了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5日

附件:

简 历

史佩浩先生,1956年出生,大专文化,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年至2008年担任上海永利带业制造有限公司和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10月至2017年8月担任本公司总经理。2009年1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兼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公告日,史佩浩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41,007,4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王亦嘉女士系其配偶,两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史佩浩先生与公司董事史晶女士系父女关系。除上述关系外,史佩浩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史晶女士,1987年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年9月至2010年6月就读于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就读于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并获管理学硕士学位。2011年10月起任职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012年1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2015年1月起至今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史晶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史佩浩、王亦嘉夫妇之女。除上述关系外,史晶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史晶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恽黎明先生,1979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年至2007年历任上海市龚红春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律师,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2004年起受聘担任上海永利带业制造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7年至2008年12月担任上海永利带业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管理部经理;2009年1月至2017年8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1月至2014年10月兼任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18年4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5年8月至2019年10月兼任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目前担任本公司董事、总裁,兼任山东汇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恽黎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恽黎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351,779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于成磊先生,1977年出生,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年9月至2000年6月就读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就职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审计员;2002年9月至2004年11月担任辽源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2004年12月至2006年4月就职于上海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人;2006年5月至2011年5月就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2011年6月至2011年8月就职于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担任高级经理。2011年9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1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2023年9月至今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2015年8月至2017年12月兼任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12月起兼任上海细胞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于成磊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于成磊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62,0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冯扬先生,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中国国籍,加拿大永久居留权。1996年至2001年历任沈阳电站辅机设备厂财务部经理、金杯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财务控制部高级主管;2004年6月至2013年12月就职于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历任财务部长、财务总监、董事,2006年6月至2009年6月兼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担任新华商金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担任上海通江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担任中国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8年9月至2021年12月兼任北京东奥时代科技教育有限公司讲师;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兼任上海锺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高级财务顾问;2021年1月起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冯扬先生拥有财务、法律、机械工程的多元专业背景及超过25年的财务管理经验。

冯扬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冯扬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冯扬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孙胜童先生,1986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东华大学特聘研究员。厦门大学工学学士,复旦大学理学博士。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担任德国康斯坦茨大学化学系博士后研究员;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担任华东理工大学讲师;自2017年4月进入东华大学先进低维材料中心。2021年1月起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孙胜童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孙胜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孙胜童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周鹏先生,1984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年6月至2010年10月,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2010年10月至2016年10月,担任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担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7年10月至今,担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合伙人。2021年1月起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周鹏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周鹏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周鹏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周志勇先生,198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就职于新科磁电厂,任工程师;2007年1月至2015年5月就职于诺基亚通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历任测试工程师、NPI研发主管、生产经理、生产总监;2015年8月至今受聘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百汇精密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兼董事;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担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Plastec International HoldingsLimited(炜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丰国际”)首席运营官(COO),自2024年1月起担任炜丰国际首席执行官(CEO),全面负责炜丰国际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周志勇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周志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齐颖梅女士,1991年出生,硕士学历,已取得中级会计职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任职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助理。2017年4月至今任职于本公司,历任审计助理、合并报表会计,现任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齐颖梅女士有财务、审计专业知识和多年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具备担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

齐颖梅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齐颖梅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情形。

仲朦朦女士, 1993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7月起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从事证券事务相关工作,于2017年6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9年8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仲朦朦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截至公告日,仲朦朦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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