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8号
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6楼602室;
龚保国,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慧玲,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时任财务总监;
曹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唐文妍,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0号),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31日,公司与北京中汇乾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乾鼎)、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收购中汇乾鼎持有的泰和康45%的股份。公司将对泰和康的投资列示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019年至2021年,泰和康为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培)授权的经销商,泰和康9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自于雅培相关销售收入。2022年上半年,泰和康与雅培的合作显著异常且二者未来是否能继续合作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泰和康2022年上半年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公司在不晚于2022年半年报披露前知悉泰和康上述合作异常情况,但未在2022年半年报中对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利润总额增加5,191.14万元。
公司在2022年半年报中未能完整、准确披露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致使投资者无法了解到泰和康业绩下滑原因的全貌。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龚保国、总裁兼时任财务总监黄慧玲,财务总监曹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条、第2.1.2条和第4.3.1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唐文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和第4.4.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龚保国、总裁兼时任财务总监黄慧玲、财务总监曹磊、董事会秘书唐文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5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上海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