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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6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65,018,4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涉及的股权回购款等债权

已在重整期间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已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并将依据《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基金”)就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水务”)、公司控股股东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赵笠钧共计四被告签署的《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股权质押协议》和《差额补偿协议》等相关合同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3)。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4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01 民初1357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博天环境、博华水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铁路基金股权回购款165,018,400元;

2、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笠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铁路基金差额现金补偿金额262,814,933.33元,并自2022年9月1日起以2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收益率6%计算差额现金补偿金额至回购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3、原告铁路基金在165,018,400元范围内对博华水务所持的第三人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25.49%的股权(对应出资260,000,000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4、审计、资产评估费1,100,000元,原告铁路基金承担550,000元,被告博天环境、博华水务承担550,000元;

5、驳回原告铁路基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6,923元,由被告博天环境、博华水务、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笠钧负担。原告铁路基金预交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涉及的股权回购款等债权已在重整期间向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已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并将依据《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具体诉讼事项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皖01民初1357号)。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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