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十届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监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十届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1月4日在成都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全面预算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满足公司财务管理及战略规划要求,对该报告无异议。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债券发行总体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债券发行总体方案》是利用债券发行有利窗口期,支持公司产业发展,更好满足公司融资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75名激励对象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公司回
购股份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议和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批准。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673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673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787.756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