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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6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对重大经营决策方案进行研究并监督重大经营决策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企划规划管理部和投资运营部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工作组;

(三)由工作组进行初审,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提案报委员会审议;

(四)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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