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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钢气体: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3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6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首席科学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邓韬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存在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及经营管理经验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条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职位的职责要求。公司首席科学家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邓韬先生为公司首席科学家。

二、《关于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实施募投项目。

三、《关于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已对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该事项的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存款账户、银行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定期等额置换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事项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相关事项。

五、《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能有效规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可能引致的风险或损失,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各治理主体的决策、监督及管理职能,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助于保障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事项,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马晓茜、黄晓霞、陈耕云

2023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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