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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测科技: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6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测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4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1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624.0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5,416.79万元(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207.2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28日全部到位,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21]B040号”《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
1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及测试验证服务项目30,742.7613,006.215,033.12
2航空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项目13,725.005,682.801,716.45
3江苏联测研发中心升级改造建设项目8,736.623,518.201,414.32
4补充流动资金5,000.003,000.003,000.00
合计58,204.3825,207.2111,163.89

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结合目前新能源行业发展现状,公司对新能源测试验证服务业务进行全方位布局,为了更好地服务东莞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客户,公司拟新增东莞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及测试验证服务项目”的实施地点,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由南通、宁波、合肥调整为南通、宁波、合肥、东莞。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新增前新增后
汽车动力系统智能测试装备研发制造及测试验证服务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常测机电 宁波联测 合肥联测南通 宁波 合肥常测机电 宁波联测 合肥联测南通 宁波 合肥 东莞

注:上表, “常测机电”指“南通常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联测”指“宁波联测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合肥联测”指“合肥联测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东莞新增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之一,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应由南通、宁波、合肥调整为南通、宁波、合肥、东莞,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整合内部资源,更好地服务东莞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客户,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对公司业务发展有积极正面影响。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在前述事项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该项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

五、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君光章睿鹏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4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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