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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测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6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或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 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时,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 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 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划定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 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应当客观, 不得夸大其辞, 不

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应当内容完整, 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

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以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

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

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 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 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

息披露, 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 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

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 但不属于本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 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 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 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 应当遵守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停牌和复牌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和复牌。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对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

束之日起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 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三)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

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 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 仅实施现金分红的, 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

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 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 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 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 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持股5%以上股份的

股东股权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 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 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

露工作,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适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经审议通过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以监事会决议的

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在定期报告披

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并及时将临时

公告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

门负责草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 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

实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制度, 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该制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

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

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 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不定期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

的重大事项,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项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

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 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

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的, 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 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

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 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 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任何控股、参股子

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 并报公司备案。

第七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 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章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 收到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 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 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条 除本制度前述的各项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 控制权变动;

(二) 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 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 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

第五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

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其负

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十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公司和相

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制订保密措施, 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十二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 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六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 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

标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 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

动, 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 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七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

料,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

济处分, 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 且有权视情形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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