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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坤环境: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5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5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根据《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23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22日,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公示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3年12月22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三)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4年1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截至本次授予日,共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失效。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同时对该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7人调整为95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5万股调整为272万股。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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