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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明食品: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会后事项承诺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6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明食品”、“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已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于2023年6月5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于2023年9月15日就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之日(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相关会后事项出具了《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会后事项承诺函(修订稿)》,于2023年11月3日就发行人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间相关会后事项出具了《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会后事项承诺函》。本次针对发行人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签署日(2023年11月3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相关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签字会计师变更

(一)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

因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新葵、周毅对克明食品签字年限已达5年,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签字会计师变更为刘钢跃、黄湘伟。

(二)相关承诺

针对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变更前后签字会计师已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如下承诺:

“本次变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新葵、周毅,现变更为刘钢跃、黄湘伟。

变更事由:因李新葵、周毅对克明食品公司签字年限已达5年,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克明食品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为刘钢跃、黄湘伟。

李新葵、周毅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李新葵、周毅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李新葵、周毅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李新葵、周毅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刘钢跃、黄湘伟同意承担签字注册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李新葵、周毅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刘钢跃、黄湘伟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刘钢跃、黄湘伟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李新葵、周毅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刘钢跃、黄湘伟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克明食品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2、原签字会计师李新葵、周毅已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人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本人承诺将一直对变更前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克明食品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3、变更后签字会计师刘钢跃、黄湘伟已出具如下承诺:

“本人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李新葵、周毅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克明食品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二、会后事项专项核查意见

1、发行人报告期内(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年度报表均经过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天健审〔2021〕2-192号”、“天健审〔2022〕2-226号”、“天健审〔2023〕2-26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未经审计。

2、发行人没有出现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形。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2023年1-9月业绩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详见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相关业绩变化不会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由于发行人原董事长陈克明先生因年龄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及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23年11月10日发行人召

开了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补选杨波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发行人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除上述人员变动之外,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除签字会计师李新葵、周毅因累计签字年限届满原因更换为刘钢跃、黄湘伟外,其余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未发生更换。针对签字会计师更换的情况,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已出具专项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更换前后签字会计师已出具承诺函。

10、发行人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控股股东克明集团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克明集团该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

除上述事项之外,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除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披露的控股股东克明集团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司法冻结8,161,515股外,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权利受限情形。本次克明集团所持发行人股份被冻结数量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2.45%,占比较低,预计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不会导致发

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综上所述,克明食品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签署日(2023年11月3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其他有关事项。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劲吴双麟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刘宛晨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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